1、 股权转让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 撤回或者减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3、 清算
财税[2009]60号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转让:不可以确认股息
撤回减资:先确认投资收回,再确认股息
清算:先确认股息,再确认投资收回
案例:A公司对M公司投资,占M公司51%股权,投资成本100万元,M公司2015年底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共200万元,2016年1月三种方式收回对M公司全部股权,收到200万元
转让:投资收益200-100=100(没优惠)
撤回:投资收回100,股息100(优惠)
清算:股息200X51%=102(优惠),投资收益200-102-100=-2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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