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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如:西部地区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最难产配套文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终于出台
分类: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4-09-03 浏览次数:30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10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820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12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1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1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

 

   成文日期:2011-07-2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12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1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11日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四、201012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12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

 

  (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本公告自2011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之二[发布日期]2012-5-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网友西部开发: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请问何时能发布?

 

  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目前,目录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中。为妥善解决目录发布前的政策执行问题,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允许企业在新目录公布前暂按原产业目录执行。符合原目录范围的,可按15%税率预缴及汇缴企业所得税。新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汇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目录范围,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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