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常州地税2012 年汇缴口径】
企业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能否参照个人所得税27 号公告规定的方法来核定?
答:企业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等资产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三十条规定处理,但资产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方计税基础。
【常州国税2013 年汇缴口径】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低于评估价值,是否要进行纳税调增?
答:除关联企业之间不符合独立原则的交易应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外,独立企业间的成交
价格也应属公允价格。
国税发〔2009〕2 号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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