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
财税〔2009〕9号
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调整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税〔2009〕9号
第二条(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调整为: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调整为: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蔡桂如(公众微信gzcaiguiru)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等特殊项目具体计算增值税时相应的公式应该调整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和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公式是一致的
原“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简易征收管理办法,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全部收入乘以4%,全额填写附表一第二部分第10行4%征收率部分。
这部分数据自行带入主表第21行,对于减征的50%部分,人工计算出来,然后填写在主表的第23行。
例如:含税销售额120000万元,原:销售额=120000/(1+4%)=115384.62元, 应纳税额=115384.62×4%/2=2307.69
修改后:销售额=120000/(1+3%)=116504.85元 应纳税额=116504.85×2% =2330.10元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增值税税负反而上升了。
例: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出售于2008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20,000÷(1+4%)×4%÷2=2307.69
按4%应交增值税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615.3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15.38;
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2,307.69
贷:补贴收入 2,307.69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4,615.38
贷:固定资产清理 34,615.38
净损失:34615.38-2307.69=32307.69元,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少缴企业所得税8076.92元,本项业务综合税负2307.69-8076.92=-5769.23
例: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出售于2008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根据财税[2014]57号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120,000÷(1+3%)×2%=2330.1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30.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30.1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2330.1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330.1
净损失:32330.1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少缴企业所得税8082.53元,本项业务综合税负2330.1-8082.53=-5752.43
5769.23-5752.43=16.8
其中增值税多负担:2330.1-2,307.69=22.41
企业所得税少负担:22.41-16.8=5.61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是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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