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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利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分类: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4-05-06 浏览次数:457

 

    返利销售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大量存在。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往往隐藏着很多的涉税问题,偷税、避税情况比较突出。为了更好地对返利销售的增值税处理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如下:
    一、返利销售的形式及其归类
    1、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的返回利润
    这种返利销售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购货方向销货方收取的返回利润
    这种返利销售属于平销返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定义,“平销”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一般平销返利存在于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一般定义为销售折扣或折让。
    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
    (2)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3、平销返利的界定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平销返利按以下规则进行界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精神,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二、返利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1、价外费用
    各种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也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或其他票据),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征收增值税。
    销售方应该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2、平销返利
    (1)返还资金方式的平销返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规定:自 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但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对返还资金是否属于平销返利进行增值税处理进行了新的界定。《国税函〔2001〕247号》对总分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特殊规定。
因此,对于平销返利是否作增值税特殊处理首先需要进行界定,并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①销货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操作,个人认为: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双方的协议或其它书面材料,申请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货方据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认为:未履行手续、未经同意,销货方不得擅自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可以冲减销售。对于帐外的返利,税务机关查实后,销货方不得冲减销项税额。
    ②购货方:
    购货方取得平销返利资金,无论是否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平销返利资金以投资形式出现也应该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
    (2)实物方式的平销返利
    ①销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以实物形式对外支付的平销返利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作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规定开具。
    ②购货方:
    购货方必须如实反映平销返利情况。对取得实物方式的平销返利部分,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反映:对于取得实物部分,可以按一般的接受投资或者捐赠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于实质是返利的视同资金部分,应该按照返利资金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以实物投资或者捐赠的实质为返利的税务管理难度比较高,主要表现为:一是政策界限不十分明确。目前对平销返利资金的处理比较明确和直观,但以实物形式出现的实质为返利的政策处理没有完全明确的对应规定,只能是通过对政策的深层次理解上进行把握。建议应该从存在的现象、特性和要件上进行明确,统一政策口径,避免理解偏差。二是管理难度大。这种形式的操作比较隐蔽,即使有线索,要取得证据有一定的难度。但一般在双方的真实合同或者附加条款中有协定。在实践中可以把握几点:购销双方是否存在长期或者较长期的购销关系;购货方在销售时的进销差价是否符合常理或者说合理;是否存在一般购销业务外的物资往来并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项经济活动的现象。
    3、平销返利资金的一般财务处理
    购货方取得返利资金的一般财务处理方式是:
        银行存款
        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商品采购——*****
        库存商品——*****
    三、平销返利与现金折扣的区别
    要正确把握平销返利与现金折扣的区别。
    现金折扣一般是指供货企业为了及时回笼货款,对购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时给予一定的现金折扣。
    1、两者的相似之处
    这两种形式都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后,给予购货企业的经济利益,且这种经济利益都与商品销售量或者销售额有关系。
    2、两者的主要区别
    目的不同:平销返利主要是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现金折扣主要是为了回笼资金。
    返利的计算依据不同:平销返利的计算主要是根据购货企业的商品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确定;现金折扣主要是根据购货方支付货款的时间确定。
    财务处理不同:平销返利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进行处理;现金折扣则通过财务费用处理。
    税收处理不同:平销返利一般涉及增值税的处理;现金折扣一般与增值税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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