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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税2014年一季度热点问题
分类: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4-04-14 浏览次数:415
企业所得税问题
    税前成本列支问题
    1、问:企业在2012年7月份投入使用一项大型固定资产,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但当时只收到60万元的发票,剩余40万元的发票在2013年10月份取得。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2012年7月份投入使用时企业可按照合同的100万确认计税基础,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企业只取得了60万元的发票,需要按照60万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2、问:企业外购一项无形资产,合同中约定销售方提供人员给企业提供培训(不培训则无法使用该无形资产),培训人员的住宿费由企业承担。培训人员的住宿费是否可以计入该项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销售方企业应当将培训人员的住宿费与其他费用一并开具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可正常确认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税前费用列支问题
    3、问: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如果企业管理上对这部分费用有相关的使用制度规定,作为通讯费补贴的,并且列入工资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4、问:企业委托银行代扣电信的电话费,此项业务电信公司不再给企业单独开具发票。企业发生的电话费支出能否凭银行的代扣费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代扣情况下,电信公司应向企业开具发票。因此,企业不可以凭银行代扣费凭证以及与银行签署的代扣款协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银行代扣的电话费。
 
    5、问:南京企业通过美国网站预订上海酒店,并向该网站支付了全额房款。该网站已开具境外签收单据,但上海酒店没有开具发票。该企业是否可以凭美国网站开具的单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笔支出?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此种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真实、有效的业务,可以凭相关资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问:企业购买手机送给员工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购买手机送给员工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在上述文件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问: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体检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属于此范围之内,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问:由于雾霾天气,企业给每个员工购买了口罩,这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给员工购买口罩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问:企业牌照的车辆加油时取得车牌号抬头的通用机打发票,此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费用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该企业可以凭加油站开具的车牌号抬头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10、问:企业办理公交IC卡,专门用于销售人员跑业务使用,取得公交卡充值的定额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若企业发生的公交IC卡支出确实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且企业在管理制度上对该方面的支出已进行规范,那么,企业可凭取得的公交卡充值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交IC卡支出。
 
    11、问:南京企业在北京招用当地人从事相关业务,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资由南京企业发放,该员工的社保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北京缴纳,现企业凭该员工的社保单据承担单位缴费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承担任职受雇期间内员工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相关资料完备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问: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以现金形式向退休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退休员工不属于企业职工,因此,企业发放给退休员工的住房补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考虑到住房制度改革历史原因和企业实际情况,为保障原企业老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对企业为离退休无房老职工实际发放的符合98年房改等政策规定,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暂同意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13、问:某创业投资企业2012年主要从事房产租赁业务,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规定: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因此,企业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14、问:企业承租一套房屋的一半,并支付物业费的一半给房东。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并开具发票给房东,承租企业无法取得发票。承租企业支付的物业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若企业将物业费包含在房屋租金中,并取得房屋租赁发票,企业支付的物业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5、问:企业在境外的网站上发布员工招聘信息并支付费用,取得的境外凭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企业在境外的网站上发布员工招聘信息所支付的费用,取得的境外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若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16、问:企业通过现代快报等媒体向贫困山区捐款,这笔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现代快报等媒体其性质并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此,企业通过现代快报等媒体向贫困山区的捐赠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减免税类问题
    17、问:企业收到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需要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若企业取得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不需要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18、问:多家企业与A企业签订了代持股权协议,委托A企业投资B企业(A企业有投资资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投资协议,现B企业将股息红利分配给A企业,A企业根据代持股权协议再分给多家企业。请问多家企业收到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直接投资属于股权投资范畴,而不是间接投资(债权投资)范畴;二是居民企业要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能够证明居民企业属于被投资企业股东。委托方间接从受托方取得来源于被投资企业(属于受托方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股息红利。
    因此,多家企业取得A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不可以享受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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