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中,关于核定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是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
应按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核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净资产需中介机构核实。比例不达50%以上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由税务机关采取合理方法进行确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应以哪个时点的净资产作为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的核定依据?
应依次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确定:(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某时点净资产定价的,按约定时点的净资产核定;(2)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净资产核定。
3、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该项业务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问: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当事各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的自然人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吸收方企业及其股东均应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自然人甲投资1000万设立了某有限公司,2010年甲将股权平价转让给自然人乙,经税务机关认定股权转让交易的公允价格为1100万并以此计征个人所得税。2011年自然人乙将股权平价转让给丙,经税务机关核实,股权交易的公允价格为1200万。 问:乙转让股权的原值是1000万还是1100万?
自然人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股权的,以买入该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为股权原值。对税务机关调整股权交易价格的,以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交易价格为股权原值。
5、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个人代公司或其他个人持股,在变更为实际投资人时,以原投资价返还(平价交易)股权,如该次返还交易是“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的,是否能比照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相关规定精神,不作视同转让股权处理,对本次变更不再核定股权交易价格征个人所得税?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文件规定之前,暂可比照执行。即: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个人将其代持的公司或其他个人股权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股权。对其以原投资价返还股权的行为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总局2012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比照执行?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比照执行,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某合伙企业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本地,该分支机构的所有经营项目都在本地开展且单独核算。问:该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明确规定之前,该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8、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低价或平价转让出资份额,对于转让价格的确认能否比照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如果受让对象是其直系亲属,能否确认为正当理由?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出资份额的价格确认以及直系亲属之间转让出资份额的有关政策,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执行。
9、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暂比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0、某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其他业务经营额超过主营业务的应如何处理?
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口径执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核定征收企业因发生偶然性经营业务而造成主营项目(业务)变化并按规定调整应税所得率的,如第二年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在确定该年度应税所得率时应剔除偶然性经营业务的因素。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直接对外投资法人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地点是在投资企业所在地,还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简称“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市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在扣缴税款时,应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者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等基础信息,合伙企业投资者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以便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申报义务。
如被投资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投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2、某有限公司扩股增资,引进的股东是风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当有限公司转增股本时,风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用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溢价转增股本的,不作为风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风险投资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有限公司用其他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纳税地点为有限公司(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3、2014年1月1日以后发现某企业2013年缴付的年金未申报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出台后应如何处理?
对于以前年度缴付的年金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的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14、某企业2014年补充缴付以前年度的年金,应当如何处理?
2014年1月1日以后缴付的年金,包括2014年补充缴付以前年度的年金,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15、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后仍有余额的,能否留抵以后月份扣除?
扣除后仍有余额的,不能留抵以后月份扣除。
16、财税【2013】103号文件第一条第1款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是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17、财税【2013】103号文件第三条第1款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问: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还能扣除每月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吗?如果某纳税人退休之后再任职,则该纳税人的年金能否与再任职取得的工薪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退休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不能扣除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应单独按文件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退休之后再任职的,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任职单位实行扣缴明细申报。
18、如何理解财税【2013】103号文件第三条第2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2012、2013年分别为自然人甲缴纳年金合计20000元,并已按规定扣缴申报了个人所得税,2014至2020为继续为自然人甲每年缴纳20000元。自然人甲2020年退休,退休后每月领取年金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每月领取的年金×(1-40000÷18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9、根据《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企业的账外收入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同时区分企业性质,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问:具体执行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将账外收入按全国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按规定进行账 务处理的,该笔账外收入应根据资金的具体流向或用途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不能准确提供账外收入资金的具体流向或用途的,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后所得乘以该企业自然人的实质性投资比例按2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20、某企业因借款需要,与某自然人签订担保协议,协议内容约定:以自然人自有房产作抵押为该企业提供银行借款担保,自然人的担保费按照所订借款合同金额的2%收取。问:该自然人取得的担保费适用哪个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1、某房产的产权为父子两人(房产证上明确父亲拥有51.36平方米,儿子拥有41.05平方米),目前儿子已经成家,拥有多套住房。该套住房为父亲家庭唯一住房,且产权已满5年。现该房产出售,不能提供房产原值等证明,问个人所得税如何计征?
对不能提供房产原值等证明,应按1%核定征收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案例中父亲符合免税条件,其儿子的个人所得税应按以下公式计征:房屋销售收入X(41.05/92.41)X0.01。
22、某核定征收企业按规定对自然人股东核定预征了利息股息红利税款,现发现该企业有一笔自然人股东借款未归还,按税法规定应视同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问:以前已经预征的利息股息红利是否可以抵扣?
可以抵扣。
23、个人转让网上域名取得的所得,按什么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4、关于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口径
对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对符合房改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货币化分房)且经过房改办审核批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暂免征税;对超出标准的住房补贴,记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各地方政府规定标准,由单位逐月划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补贴,暂免征税;对超出标准的住房补贴,记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5、关于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口径。
按照当地政府及人社局规定标准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统一征缴的、纳入全市医保统筹使用、未计入缴费单位个人账户的补充医疗保险,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由单位自行向保险公司缴纳的集体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不能量化到个人,且不能结转下年使用的,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其余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向保险公司缴纳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职工在取得保险补偿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6、关于企业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的提取与使用。
单位从福利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时,未量化到人,未实际支付,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大病后发放补助的,如符合当地政府医保部门大病医保范畴的,其发放的补助视同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医保范畴的补助,或者职工人人都有的补助,在发放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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