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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规〔2013〕5号
现将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率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关于《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本公告是对针对房地产项目销售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时预征率的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实际,经研究,对普通住宅预征率进行了调整。公告明确:在全省范围内,除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外,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蔡桂如:苏地税规〔2013〕2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 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中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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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所在区域 |
普通标准住宅
以外的住宅 |
非住宅类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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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市区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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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含县级市) |
2% |
3% |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