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承租人转租房产不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2013年10月31日)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山东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2013年第4号)下发,公告自2013年10月14日起执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同时废止。鲁地税函[1999]28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对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入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停止执行。现将承租人转租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4日起,承租人转租房产不再征收房产税。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承租人转租房产代开发票的,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据实计算征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1日
蔡桂如:江苏纠正于2006年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35号)的规定,经研究,苏地税发[1999]087号第一条第(四)款“对转租房产的,由转租人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对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仍按原规定缴纳有关地方税收。即转租房产的,对转租人的收入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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