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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泰瑞税务师事务所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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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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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韦伯,1970年生人,清华—麻省理工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沙盘课程开发专家。现任工信部人才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员、斯隆咨询高级顾问、企业模拟经营培训师。
汪老师具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 |
韩小良 |
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
姚金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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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越 |
王 越: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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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国企和外企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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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 |
裴川法 |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处长,主管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涉外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政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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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主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蔡桂如老师 |
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总裁班,上海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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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内容显示 |
|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分类: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3-10-31 浏览次数: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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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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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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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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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确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具体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 (二)具备条件 《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同收取价款。 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有关规定,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只能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而为产品售后、维护、升级等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允许与技术转让合同混同,必须单独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已超出了技术转让必要的技术服务与指导事项,与技术开发并无紧密关系。如果将其列为税收优惠范围,则对鼓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执行时间 《公告》规定,本公告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由于对文件存在不同的理解,因而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对该问题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已进行了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公告》规定从2013年11月1日起,以前已作税收处理的,可以不作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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