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地税2013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2014.4.3)
企业所得税部分
1、建筑企业由于年终突击开票、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等原因,往往将上年度末的开票收入在下一年度确认收入并预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上述情况应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而不是以纳税年度内开票金额的多少来确认收入。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目前,部分街道政府根据市政府或发改委的某地块指导性规划文件,对文件内规划的地块上的企业先进行搬迁(主要是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街道政府、搬迁企业和指定的拆迁公司共同签订拆迁协议(协议名称可能有所不同,例如《集体土地租赁终止及厂房等附着物回购协议》),街道政府对企业支付搬迁补偿款,但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请问此类搬迁能否比照政策性搬迁政策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府文件和公告等相关材料,上述类型搬迁行为虽然无正式的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但其依据的市政府或发改委的某地块指导性规划文件符合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一章第三条关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街道也属于一级政府,可以比照政策性搬迁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如房屋或设备),如何判定收取租金高低。能否以该资产年度折旧额为该项资产的年最低租金?
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确认租金收入,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如果租赁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4、某新办企业征用土地,支付土地款1000万元,政府返还200万元。企业尚处于筹建期,是否可以参照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性计入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该新办企业取得的政府返还款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1)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产权归属于业主以及属于人防工程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2)按独立计税成本对象进行备案的车库,其计税成本包括按规定分摊的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
(3)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在2013年度汇缴申报前已按规定进行成本对象备案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其他情形按新规定执行。
蔡桂如(微信caiguiru)已取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2014-01-28
35--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总局还没发文,再用一次,便于纳税人也便于税务机关区分执行。
6、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流转税退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或营业税退税收入,从2013年度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总局和省局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之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7、根据财税【2011】第070号的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如企业08年1月份取得不征税收入,13年1月份满60个月,是13年4月份季报时申报还是13年汇缴时申报?
汇缴时申报。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不征税收入,应作为纳税调整事项处理。企业季报申报纳税时,以会计利润报税,汇缴申报时,将上述内容作为纳税调增事项申报纳税。
8、《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中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这部分免去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金,是否需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不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
9、纳税人购买已使用过的旧设备,如何确定其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但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企业应当提供该固定资产出售方已计提折旧年限会计凭证复印件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之前已按原政策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10、劳务派遣公司将派遣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将工资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派遣员工。请问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将取得的工资作为其收入,从而增加其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劳务派遣公司从用工单位取得的款项包含了管理费、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等项目,如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应全部作为收入。
11、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存货正常损失需进行清单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这个报告是企业出具还是外部出具,有没有具体要求?
企业出。文件暂无具体要求,按常规报告内容应包括损失存货的种类、数量、金额,存货存放地点,责任部门,损失原因,有否取得赔偿,会计处理情况等等内容。
12、某房地产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单独为政府无偿建造某菜场,其建造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造的菜场,如果属于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并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属于开发项目以外单独建造并无偿赠与地方政府的,则应按捐赠进行税务处理。
13、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占用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包括无偿转借给关联企业),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与转借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认定为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2)其他境内关联企业的无偿借款。根据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如果境内关联企业双方实际税负相同,借出方不确认利息收入,借入方也不得扣除相关利息支出。
14、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企业在融资租赁设备可使用前一次性支付多年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是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摊销折旧,还是应按租赁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属于履约成本,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所以,承租企业在租赁设备可使用前一次性支付的上述费用,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租赁期进行摊销扣除。
15、某工业企业承租房屋经营,当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期5年,企业为生产需要,在租赁的厂房边上建造了变压器,在建工程100万元,请问是否按租赁期摊销?同时在租赁的厂房内建造了简易的办公室,请问是按房屋计入固定资产摊销还是按租赁期摊销?
在租赁厂房边上建造的变压器,可以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的规定,按电器设备进行管理和税务处理。在租赁的厂房内建造简易办公室可以参照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作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处理,按长期待摊费用规定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16、查补以前年度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以前年度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查补的以前年度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范畴的,可以作为计提以前年度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17、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付给对方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上述支出应以企业与对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医院的医疗费单据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8、我公司在以前年度借款给本公司员工,三年后仍无法收回。如果公司确认该笔款项无法收回,是否可将其作为债权性投资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9、 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三年,年利率10%,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1300万元,问:借款企业如何扣除利息支出?是一次性在实际支付当年税前列支,还是应分摊至相应年度税前列支?扣除的凭证是什么?
根据2010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对跨年度的利息支付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其实际所属期税前扣除。
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利息支出,应按利息支出实际所属期摊销扣除;对于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在实际支付的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 的有关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0、公司组织员工去革命圣地接受再教育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应根据组织活动的具体情况判断费用性质。属于公司党组织活动经费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属于工会活动经费的,按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属于组织职工旅游支出的,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1、企业破产重整因债务豁免取得的破产重整收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债务重组处理。如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2、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收到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收到财政拨付的奖补资金,资金用途为:充实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是否与其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合并后确认扣除数?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收到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不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在税务上,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判断其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如符合可按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专项资金,首先从按照比例并实际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中扣除,扣除后的准备金余额从税前扣除。
23、A企业投资于B企业,其中一部分投资款来自于A企业的隐名股东,A和隐名股东签有相关协议,A企业在收到B企业的投资收益后,按协议将该投资收益分配给了隐名股东,A企业在做免税收入自行申报时,只就自己实际分得的投资收益申报,隐名股东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除非能提供法院裁定或判决书证明二者都是投资方,否则显名股东取得的收益作为投资收益,隐名股东作为利息收入。
24、典当企业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2】25号文件规定,适用计提准备金并税前扣除?
财税【2012】25号文件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5、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贷款及中小企业贷款、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09]99号文及财税[2011]104号文规定的四级分类计提准备金并税前扣除?其他贷款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按期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准备金并税前扣除?
农村小贷公司按照金融企业执行财税[2009]99号、财税[2011]104号文和财税[2012]5号文。农村小贷公司的涉农贷款及中小企业贷款,按照财税[2011]104号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不再执行财税[2012]5号文;其他贷款按照财税[2012]5号文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26、核定征收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5年(60个月)期满未支出也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应并入第六年的收入总额,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应并入第六年的收入总额,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必须符合财税【2011】 70号文件第一条的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27、有限合伙企业开展混合性投资业务取得的投资所得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二条)参照执行?
作为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符合混合型投资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参照总局2013年41号公告作为利息收入处理,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认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并按照税收规定缴纳所得税。
28、对临时用工工资支出,是否需要开具劳务发票还是直接以工资表形式允许税前扣除?
按照省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执行。
注: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29、纳税人对外支付佣金100万元,应代扣代缴营业税5万元,外汇付款凭证95万元,企业以100万元作为费用入账,但由于5万元属代扣代缴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人又无法取得其它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此种情形如何处理?
企业对外支付佣金,扣缴的相关税金为佣金的组成部分,税前扣除时,应凭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以及其他能证明包括税金在内的佣金金额的证据资料等,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30、驾校作为培训工具的汽车,以及运输企业用于运输的汽车,是按照运输工具4年还是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5年计提折旧?
按照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31、对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业务同时兼营其他经营事项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可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纳税人主营项目为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可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
3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因搬迁处置土地的收入,是否属于处置存货的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土地处置收入,作为存货处置收入处理。
33、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规定的由合并企业承继的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是否包括政策性搬迁?
在国家未明确之前,可暂作为可承继事项。
3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统筹)的人员,企业为其报销的医药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企业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报销的医药费,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5、原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剥离出来的应支付给职工的身份置换补偿金,因职工继续在企业就业,现不需要支付,未支付的补偿金账面转入资本公积,对账面转入资本公积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该部分补偿金作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
36、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
37、企业A将一100%控股地产公司B股份全部投资入股另一公司C,从而使B公司成为C公司全资子公司,A公司持有C公司一定比例股份。该投资业务是否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因地产公司净资产增值较大,A公司缺乏必要现金流入,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纳税确有困难。如果该业务符合特殊业务重组条件,能否作为C公司股权收购按照特殊业务重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A公司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如果该业务符合特殊业务重组条件,也可作为C公司股权收购按照特殊业务重组处理。
38、企业应付未付款项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1)如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应付款项确属无法偿付,不论该应付款项的时间长短,都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39、房产开发商建成水塔、泵房后,交由自来水公司托管十年,一次性收费,自来水公司定期提供维修、保养服务。自来水公司取得这笔收入是一次性记入本年度,还是进行分期确认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40、新办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开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即: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1、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数口径应如何把握?
企业人员一般按三个标准来把握,一是已签订用工合同;二是申报个所税;三是有考勤记录。另外,在上级未明确前,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计算比例。其中科技人员应符合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研发人员中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2、企业与残疾员工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工资标准是高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但是由于考核等原因(比如残疾员工有超标准的病假、事假等等),导致个别残疾员工实际到账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对此类情况是否一律不予加计扣除?
因考勤等客观原因导致个别残疾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当年所有残疾人员工取得的实际工资总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总额的,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43、绿化苗木草坪的种植租赁与销售是否属于总局2011年48号公告所说的“观赏性作物”?
企业种植园林苗木所得,可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种植草坪所得,按照 “观赏性作物”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方式包括租赁和销售。
44、企业未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核算研发经费支出,而是通过设立辅助明细账记载研发经费支出这种情形,能否直接依据该企业的辅助账来认定该企业的研发费支出?
企业研发支出必须专账管理,且必须按照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该企业首次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且辅助账能真实反映并准确归集研发经费支出情况的,可暂按该企业的辅助账来认定研发费支出;同时要求企业应加强研发费的财务核算,以后年度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单独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
45、有限合伙企业从事创投业务,合伙人由有限公司和个人组成(合伙协议按出资比例分成),本年从被投资方(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分回现金股利(投资超过一年),其有限公司合伙人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个人所得税部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中,关于核定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是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
应按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核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净资产需中介机构核实。比例不达50%以上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由税务机关采取合理方法进行确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应以哪个时点的净资产作为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的核定依据?
应依次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确定:(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某时点净资产定价的,按约定时点的净资产核定;(2)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净资产核定。
3、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该项业务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问: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当事各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的自然人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吸收方企业及其股东均应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自然人甲投资1000万设立了某有限公司,2010年甲将股权平价转让给自然人乙,经税务机关认定股权转让交易的公允价格为1100万并以此计征个人所得税。2011年自然人乙将股权平价转让给丙,经税务机关核实,股权交易的公允价格为1200万。问:乙转让股权的原值是1000万还是1100万?
自然人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股权的,以买入该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为股权原值。对税务机关调整股权交易价格的,以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交易价格为股权原值。
5、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个人代公司或其他个人持股,在变更为实际投资人时,以原投资价返还(平价交易)股权,如该次返还交易是“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的,是否能比照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相关规定精神,不作视同转让股权处理,对本次变更不再核定股权交易价格征个人所得税?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文件规定之前,暂可比照执行。即: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个人将其代持的公司或其他个人股权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股权。对其以原投资价返还股权的行为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总局2012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比照执行?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比照执行,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某合伙企业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本地,该分支机构的所有经营项目都在本地开展且单独核算。问:该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明确规定之前,该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8、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低价或平价转让出资份额,对于转让价格的确认能否比照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如果受让对象是其直系亲属,能否确认为正当理由?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出资份额的价格确认以及直系亲属之间转让出资份额的有关政策,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执行。
9、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暂比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0、某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其他业务经营额超过主营业务的应如何处理?
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口径执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核定征收企业因发生偶然性经营业务而造成主营项目(业务)变化并按规定调整应税所得率的,如第二年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在确定该年度应税所得率时应剔除偶然性经营业务的因素。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直接对外投资法人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地点是在投资企业所在地,还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简称“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市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在扣缴税款时,应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者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等基础信息,合伙企业投资者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以便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申报义务。
如被投资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投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2、某有限公司扩股增资,引进的股东是风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当有限公司转增股本时,风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用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溢价转增股本的,不作为风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风险投资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有限公司用其他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纳税地点为有限公司(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3、2014年1月1日以后发现某企业2013年缴付的年金未申报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出台后应如何处理?
对于以前年度缴付的年金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的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14、某企业2014年补充缴付以前年度的年金,应当如何处理?
2014年1月1日以后缴付的年金,包括2014年补充缴付以前年度的年金,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15、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后仍有余额的,能否留抵以后月份扣除?
扣除后仍有余额的,不能留抵以后月份扣除。
16、财税【2013】103号文件第一条第1款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是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17、财税【2013】103号文件第三条第1款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问: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还能扣除每月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吗?如果某纳税人退休之后再任职,则该纳税人的年金能否与再任职取得的工薪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退休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不能扣除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应单独按文件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退休之后再任职的,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任职单位实行扣缴明细申报。
18、如何理解财税【2013】103号文件第三条第2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2012、2013年分别为自然人甲缴纳年金合计20000元,并已按规定扣缴申报了个人所得税,2014至2020为继续为自然人甲每年缴纳20000元。自然人甲2020年退休,退休后每月领取年金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每月领取的年金×(1-40000÷18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9、根据《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企业的账外收入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同时区分企业性质,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问:具体执行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将账外收入按全国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该笔账外收入应根据资金的具体流向或用途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不能准确提供账外收入资金的具体流向或用途的,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后所得乘以该企业自然人的实质性投资比例按2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20、某企业因借款需要,与某自然人签订担保协议,协议内容约定:以自然人自有房产作抵押为该企业提供银行借款担保,自然人的担保费按照所订借款合同金额的2%收取。问:该自然人取得的担保费适用哪个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1、某房产的产权为父子两人(房产证上明确父亲拥有51.36平方米,儿子拥有41.05平方米),目前儿子已经成家,拥有多套住房。该套住房为父亲家庭唯一住房,且产权已满5年。现该房产出售,不能提供房产原值等证明,问个人所得税如何计征?
对不能提供房产原值等证明,应按1%核定征收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案例中父亲符合免税条件,其儿子的个人所得税应按以下公式计征:房屋销售收入X(41.05/92.41)X0.01。
22、某核定征收企业按规定对自然人股东核定预征了利息股息红利税款,现发现该企业有一笔自然人股东借款未归还,按税法规定应视同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问:以前已经预征的利息股息红利是否可以抵扣?
可以抵扣。
23、个人转让网上域名取得的所得,按什么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4、关于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口径
对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对符合房改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货币化分房)且经过房改办审核批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暂免征税;对超出标准的住房补贴,记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各地方政府规定标准,由单位逐月划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补贴,暂免征税;对超出标准的住房补贴,记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5、关于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口径。
按照当地政府及人社局规定标准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统一征缴的、纳入全市医保统筹使用、未计入缴费单位个人账户的补充医疗保险,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由单位自行向保险公司缴纳的集体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不能量化到个人,且不能结转下年使用的,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其余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向保险公司缴纳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职工在取得保险补偿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6、关于企业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的提取与使用。
单位从福利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时,未量化到人,未实际支付,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大病后发放补助的,如符合当地政府医保部门大病医保范畴的,其发放的补助视同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医保范畴的补助,或者职工人人都有的补助,在发放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