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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1月)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4-03-28 浏览次数:369
福建国税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1月)
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1月)
2014年03月04日
1.企业已申报成功增值税了,但是缴款有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什么时候要进行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因此,企业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没有满10年,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证,是否需要追缴滞纳金?若要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这个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已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情况下注销或外资撤资,注销后原免征、减征的税款,依规定重新形成应纳税款,应在次月15日前缴清税款,超时未缴滞纳时间从次月16日起计算。
 
 
 
3.残疾人提供运输服务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综上所述,残疾人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4.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现为境外客户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境外客户将款项支付给我们集团公司设立在香港的代理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代理),我司委托香港代理将海运费直接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后的差额支付给我司。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是否可以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四)销售额。
 
……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另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因此,贵公司若从事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5.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免征增值税,其中试点纳税人是否包括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既没有营业场所也没有代理机构)若能享受该项优惠应如何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对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项目,试点纳税人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提交《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经试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
 
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境外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备案。
 
 
 
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办理差额征税备案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7号)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允许差额征税的,应按应税服务的具体项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附件1),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执行差额征税。”
 
因此,纳税人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
 
 
 
7.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增值税免税备案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 1 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增值税免税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2.《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收取或支付合同全部价款、费用的结算账户账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请贵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备案。
 
 
 
8.我公司接受汽车生产厂家的委托在公司旗下4S店里为其展示新型小轿车,期间所收取的广告展位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贵公司接受汽车生产厂家的委托在公司旗下4S店里为其展示新型小轿车,期间所收取的广告展位费属于会议展览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9.宽带维护费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因此,宽带维护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10.我单位使用境外公司网站查询信息,支付网站使用费给境外公司,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规定,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贵公司接收的服务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需为境外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
 
 
 
11.电影院销售电影票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申请增值税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四目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影院销售电影票取得的收入属于电影放映服务的收入,因此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申请增值税简易征收。
 
 
 
12.农村合作社自产自销薏仁是否属于免税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员自产的薏仁,免征增值税。
 
 
 
13.利用废弃酒糟再生产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以废弃酒糟为原料自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4.公司销售三轮柴油车(单缸机)是否能享受增值税优惠?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因此,从事批发和零售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15.批发零售农机和生产销售农机是否都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因此,批发零售农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生产销售农机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
 
 
 
16.纳税人批发、零售图书是否免征增值税2013年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第二条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第八条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同时,纳税人应依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2014年3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追回。
 
因此,纳税人批发、零售图书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2013年已经缴纳的税款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17.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享受此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财税〔2013〕87号政策属于增值税优惠备案事项,在《涉税业务工作规程》未修订前,纳税人暂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18.企业购买永辉超市的购物卡是否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4〕2号)规定,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提供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项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货物名称统一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红字冲减的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当依照开具红字发票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购买永辉超市的购物卡,若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条件,可以向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永辉超市应按相关规定开具。
 
 
 
19.纳税人销售联合收割机,有发动机号和车驾号,在农机局上牌,是否属于销售机动车纳税人?销售时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三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中农用运输车包括:“ 1.三轮农用运输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四轮农用运输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因此,联合收割机不属于机动车,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20.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年糕和罐装蜂蜜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一条规定:“(一)粮食
 
……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二条规定:“动物类:
 
……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
 
因此,米糕不属于上述农产品范围,需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罐装蜂蜜中,未经加工直接分装到瓶罐中简单包装的,属于上述农产品范围,适用13%税率,经过排气密封或其他加工的,不属于上述农产品征税范围,适用17%税率。
 
 
 
21.公司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经营竹笋采收业务,是否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因此,该文件仅适用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其他项目不能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22.资源综合利用中,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规定:“二、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九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因此,请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
 
 
 
23.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哪一联次是给销售方?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附件二第四条规定:“收购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存根联,作为收购单位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收购单位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收购单位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
 
因此,收购发票的记账联是给销售方的,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
 
 
 
24.从事什么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规定:“一、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加工产品、皮革加工产品(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加工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产品的,也适用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因此,在福建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加工产品、皮革加工产品(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和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产品的,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25.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行业,对之前购入的农产品要做进项转出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附件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因此,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行业,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6.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汉字防伪发票,如何进行发票认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规定:“七、对于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以前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对于未使用扫描仪而是采取手工录入方式进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
 
目前我省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
 
 
 
27.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柴油,机油,润滑油在汉字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发票的时候应选择什么油品类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规定:“(一)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石脑油、燃料油专用发票填开’模块选择油品类型填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的规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向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销售免征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应选择‘石脑油DDZG’或‘燃料油DDZG’油品类型;销售应征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选择‘石脑油’或‘燃料油’油品类型。选中的油品类型作为扩展项显示在商品名称后,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选择一种油品类型填开,‘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0;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二)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其他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因此,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柴油,机油,润滑油属于其他货物,应通过“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8.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会计上要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因此,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会计上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29.防伪税控减少分开票机应当办理防伪税控注销还是办理防伪税控变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因此,减少分开票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金税卡内容。
 
 
 
30.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单证不齐是否需要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一、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税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除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外的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前,应就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且纸质单证齐全的出口业务,通过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进行预申报。对于预申报确认单证电子信息不齐的,应撤消该笔业务的免抵退税申报(待下期再预申报)。以确保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所有的出口业务均为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均齐全的。
 
 
 
31.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一批货物,单证尚未收齐,对存在的征退税率差,在增值税申报时,应该何时做进项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一、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
 
三、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
   因此,贵公司应在进行出口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当期填报进项转出数据。
 
 
 
3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是否需要免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
 
 
 
33.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否还需要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不再需要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34.企业出口货物,因换汇成本偏低,在出口退税预申报审核中有疑点,如何处理?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计算机审核疑点处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3〕3号)规定:“第四条出口企业应对预申报审核反馈所提示的错误级别为“W”和“E”的疑点进行自查,纠正错误,对非申报错误的疑点予以说明。
 
……
 
(三)对于非申报错误的其他疑点,企业应填制《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疑点说明表》(附件2),附在正式申报资料内一并报送。”
 
因此,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35.某公司委托我们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请问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是否应携带《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十一、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36.我单位为生产型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告知未收到海关发送数据,我单位已与海关部门确认数据已发送,该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二、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应及时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二)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三)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因此,贵公司可按照上述规定查找信息。
 
 
 
37.购买理财产品收到的利息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该项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而理财产品,是由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活动。
 
因此,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应归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38.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因此,贵公司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39.我公司购买的环保设备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规定:“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目录范围内的环保设备才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减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40.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适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41.确认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应报送哪些证据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确认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应报送上述证据材料。
 
 
 
42.企业2013年因水灾造成资产损失,但是2014年才处置该批资产。请问,企业应在哪个年度报送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贵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且已账务处理的年度进行资产损失申报。
 
 
 
43.债务重组得到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债务重组得到的收益需要根据以上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是指工资总额,还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若工资不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工资是指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工资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
 
4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签订了合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否还应包括收取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有签订租赁合同,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6.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获利年度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因此,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47.2013年在外省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申报的新成立二级分支机构,当年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汇总申报的,如实缴纳。
 
 
 
48.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调拨货物,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要确认收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将货物调拨给分公司,如资产所有权属有发生变动的,应当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否则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49.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拨款用于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因此,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50.请问资产减值准备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未经核准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1.电力部门收取的逾期缴纳电费滞纳金,企业支付该笔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电力部门收取的逾期缴纳电费滞纳金,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扣除的情形,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5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的审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3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26号)规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表格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份
 
(二)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4.非居民企业提出享受税收协议股息条款时,还应按照福建省国税局《非居民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居民公司取得股息前12个月的持股情况证明,如投资转让合同、验资报告、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等。(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居民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5.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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