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桂如:某培训公司(常州)正在热销的教材,摘录几小段,培训质量怎一个放心了得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月,与从事增值强、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约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营业额是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避税筹划的关键。
例1.某歌舞厅二月份取得门票收入为50000元,出售饮料、烟、酒收入为100000元,收取献花费为10000元,收取点歌费为150000元,则该月应纳营业税为:
(50000+100000+10000+150000)×10%=31000(元)
假设该歌厅将门票取消,改为全面提高内部服务收费,这样就使50000元门票消失在营业额之中,由此一项避税5000元。蔡桂如:提高内部服务收费能部缴税?
例2.A企业向B企业出售一台设备,同时进行技术转让,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设备款600万,专有技术费350万元,专有技术辅导费为50万元,则该业务应纳营业税为:
(350+50)×5%=20(万元)
如果该企业从避税出发,可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技术转让费,可节省此项营业税。 蔡桂如:增值税税率?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内免企业所得税
34、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这是老细则
蔡桂如:增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营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混和销售概念及相关税法规定在此不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单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例: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人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营业税。
35、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节税策略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节税重点在于确定营业额。
一、确定营业额时,纳税人一个方面应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一物多用,降低价款计算等合法的手段减少营业额的计算,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确定营业额时,安装工程作业,尽可能不要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因为如果设备价值为安装工程产值,则设备价值包括在营业额内,从而不利于节税。
举例:某施工企业为某企业建造一个厂房,总承包价款为500万元,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价款为300万元,则该业务应纳营业税为:
(500万十300万)×3%=24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改为由施工企业承担并合在总承包价款之中,设总承包价为700万,则营业税为2l万,节税3万元。蔡桂如:怎么可能少100万,应表述为甲供材。
三、转包收入由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因此,此项收入企业不再另行计算缴纳营业税。
蔡桂如:营条第五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原条例: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举例:A施工企业承建一栋厂房,总价款为200万元,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B施工企业,支付转包费为l00万元,则A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
(200一100)×30%=3(万元)
A负责代扣代缴B企业营业税为:
100×3%=3(万元)
蔡桂如:B直接缴,A不再代扣代缴。
36、营业税的税收筹划——筹划方法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要从纳税人、计税依据及税率三个方面来考虑。由于营业税的税率是按行业设置的,不同的行业适用税率不同,只要行业确定,税率的筹划空间并木大。而纳税人和营业额的筹划成为营业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内容。
一、纳税人的筹划
1、规避税收管辖权,避免成为纳税人的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应税行为就不属于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也就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灵活办法,将其行为转移到境外,从而避免成为纳税人。
2、提供应税劳务的筹划
通常情况下,一项劳务的提供,一般由两个环节构成,即劳务的提供环节和劳务的使用环节。所谓“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是指应税劳务的使用环节和使用地在境内,而不论该项应税劳务的提供环节发生地是否在境内。由此可以确定,境内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使用的,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而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其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如国内某施工单位到俄罗斯提供建安劳务取得的建安收入不征营业税,原因是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尽管他们是国内的施工单位,但所发生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因而避免了国内营业税的缴纳。
3、载运旅客或货物的筹划
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管辖权范围。如国内某航空公司客机从日本载运旅客入境,取得的收人不征营业税,因是“在境外载运旅客”。反之,日本某航空公司飞机从中国境内载运出口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中国境内征税,虽然该公司属境外机构,但它属于“在境内载运货物出境”。
根据此原则,运输企业将客货从我国境外运往我国境内,或者将客货从境外的一个地方运往境外的另一个地方,这两种运输业务因起运地不在我国境内,所以不缴纳营业税。运输企业可以充分地利用这条规定,开展起运地在境外的业务,尤其是在与我国有税收互惠协定的国家进行客货运输业务,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蔡桂如:营改增了
4、纳税人选择税种的税收筹划
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中,并不仅仅局限在某单一应税项目,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即兼营营业税木同应税项目,或者在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同时又涉及增值应税项目,也就是税法中所说的兼营与混合销售。作为企业,必须准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二、兼营销售行为(蔡桂如:兼营是指不同税种,兼有是指同一税种不同税目)
兼营是指企业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如某些饭店、宾馆,既从事服务业,搞餐厅、客房,又从事娱乐业,摘卡拉OK歌舞厅。由于所从事的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因此税法明确规定: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是老条例
蔡桂如: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某宾馆在从事客房、餐饮业务的同时,又设一保龄球馆对外提供娱乐服务。某年10月份,该宾馆业务收入如下:客房收入80万元,餐厅收入20万元,保龄球项目营业收入50万元。该宾馆所在地娱乐业税率为18%,服务业税率为5%。
如果该宾馆不分别核算兼营项目,则宾馆客房、餐厅收入与保龄球收入一并计税,并且按两个营业项目中税率最高的娱乐业计税。
应纳营业税为:(80+20+50)×18%=27(万元)
如果该宾馆分别核算,客房、餐厅收入与保龄球收入应分别核算,则分别按各自项目的营业税税率进行计算缴纳。
应纳营业税为:(80+20)5×%+50×18%=14(万元)
显然,将营业项目分开核算,可使该宾馆节税:27-14=13(万元)。
三、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即企业在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同时,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行为。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并行的税种,征收增值税就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征收营业税就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其相关规定二者是一致的。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12月份,该企业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某公司,由于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同时又涉及水电等费用的处理问题,因此在合同的签署上存在如下两种方案:
第一,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60元,含水电费,每月租金共计160000元,每月供电7000度,水15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5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8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企业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
160000×5%=8000(元)(其他各税忽略不计)
而该企业提供给公司的水电费,由于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该企业购进的水电进项税金应作相应的转出,即相当于缴纳增值税:
7000×0.45×17%+1500×1.28×13%=785.4(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8000+785.4=8785.4(元)
第二,该企业与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帐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水每吨1.78元,电每度0.68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52.57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52570元,水费收入2670元,电费收入4760元。
则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52570×5%=7628.5(元)
增值税:(2670×13%+4760×17%)-785.4=370.9(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628.5+370.9=7999.4(元)
两种方案税负相差:
8785.4-7999.4=786(元)
第二个方案优于第一个方案,最终企业选择了第二个方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个方案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这——经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第一个方案,双方只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把销售水电视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一并征收营业税,而相应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又不得扣除;而第二个方案,双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这样水电费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蔡桂如:如果定性为混合销售,那么就应按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本案例就应交增值税,显然不对
其实本案例应定性为兼营,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蔡桂如总结:新老条例有很多改变,混合销售、兼营、兼有很容易混淆,再加上营改增就更复杂了
已用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筹划原理
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已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若不具备以上条件,应依照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由于企业具有确定固定资产价格的自主权。因此也具备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二、案例分析
1.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案例1]
某工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某机床一台,原值2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
我们从以下几种情况来进行分析比较:
清理固定资产及支付有关清理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清理固定资产时,以现金支付有关清理费用1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现金 10000
(1)假设按原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则出售该项固定资产的净收益为:
20-15-l=4(万元)
(2)销售价格高于其原值。假设以20.5万元(含税价)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需征4%的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
20.5÷(1十4%)×4%=0.7885(万元)
则以高于原值5000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
20.5-15-l-0.7885=3.7115(万元)
(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假设以低于原值的价格19.5万元出售。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净收益为:
19.5-15-l=3.5(万元)
(4)假设以21.5万元的价格出售。按规定应缴纳4%的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
21.5÷(1十4%)×4%=0.8269(万元)
则以高于原值1.5万元的价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
21.5-15-1-0.8269=4.6731(万元)
比较上述四种情况,可以看出:
①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当以等于或低于原值价格出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净收益最大;
②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这时需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我们可以从以下方程式中计算出平衡点:
X-15-1-4%×X÷1.04=20-15-l
求出X=20.79(万元)
即,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价格必须大于20.79万元,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出售多(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费)。
2.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率节税点E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当以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也就是说存在着某一个平衡点,使得以高价出售的净收益等于以原值出售的净效益。我们假定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原值为P,使用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为S,使用过固定资产销售价格高于原值时的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4%,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率为D,那么:
由于当S/104%>P时:
企业最大实际销售收入为=S-S/104%×4%
而当S/104%≤P时:
企业最大实际销售收入=P
二式综合,得出:
P=S-S/104%x 4%
(S-P)/P=3.85%=E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价格超过原值但没超过原值3.85%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应尽量使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始价格,这时免税的节税效应会带来更大的收入;
如果价格可以超过原始价 格3.85%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表明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可以带来更大的收入。
[案例2]
某公司是一机器制造企业,打算出售一套使用了2年的进口生 产线设备,该生产线的原始成本为600万元,有企业愿意以630万元购买,该公司应如何决策?
(S-P)/P=(630-600)/600=5%〉3.85%
该公司的这套600万元买来的设备可以以630万元出售,尽管要缴纳4%的增值税,但它的增值率超过了3.85%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所以应该放弃免税,接受对方提出的价格: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630-630/104%×4%=630-24.23=6050.77(万元)
如果该公司要免税,那该设备的销售价格最高只能为600万元: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S=P=600(万元)
如果该公司要免增值税,那该公司该资产的销售价格最高只能定为600万元,该公司的实际销售收入要减少5.77万元(605.77-600)。
[案例3]
如果该公司这套设备的销售价格能超过原值,比如610万元,但增值率小于3.85%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尽管价格超过原值,但由于要缴纳4%的增值税,它的实际收入还是要小于按600万元的价格出售: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S-S/104%x 4%=6lo-610/104%x4%=586.54(万元)
如果该公司按600万元出售,可以免税: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S=P=600(万元)
该公司按超过原值的价格出售,但实际收入反而要减少13.46万元(600-586.54),主要是因为资产的增值没有超过免税的节税效应。所以,该公司应选择免税销售,降低售价,按600万元原值出售。
3.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综合税收筹划
如果上述公司根据增值税固定资产的增值率节税点分析,以630万元的含税价格销售了该资产,该公司的实际收入会比按600万元销售增加5.77万元。但是,随之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呈现的是一种负相关关系,这就需要综合税收筹划。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定价如果在资产原值以下,不出现财产转让所得,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上,可以定在资产原值以上,但不能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节税点以上,出于节税考虑,企业会把价格定在资产原值的水平,这样也不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也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
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固定资产增值率分析显示价格将比节税带来更大的收入时,就需要进行包括考虑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综合税收筹划。
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企业以高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但不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小于资产原值,即没有应税所得,则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率分析结果也不会产生影响。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企业以高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而且不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大于资产原值,发生应税所得,则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率分析结果会产生影响。
我们假定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S,固定资产的原值为P.资产增值比增值税免税多增加收入,多增加的收入为X,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为Z,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t.这时,因资产增值而比免税多增加的收入Y(Y为资产增值比免税多取得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收益)要减少到:
Y=X-(S-P-Z)×t
[案例4]
某公司按630万元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他情况如案例9-10,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如果为4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Y=X-(S-P-Z)×t=5.77-(605.77-600-4)×33%=5.77-0.58=5.19(万元)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该公司因资产增值而比增值税免税多增加的收入要减少0.58万元,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收益还是增加了5.19万元。(5.77-0.58)。
增值税筹划:售价高未必收益高
一计算机公司从意大利引进两条生产线,价格800万元。由于盲目引进先进技术而不考虑适用性,引进后,公司对其利用效率不高,于是准备出售。经寻找后准备卖给另一配件公司,该公司非常需要该生产线。于是,经协商,两条生产线售价820万元。这是否是最佳售价呢?
分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①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举的固定资产;②企业使用过,并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③售价不高于原价”,则对于销售固定资产收入额免征增值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见,如果该公司以820万元价格出售该固定资产,则要对其出售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820×6%=49.2(万元),税收收益820-49.2=770.8(万元),显然,以这个价格销售固定资产是不明智的。按照第三章中关于固定资产销售临界价格的介绍,在这里我们可以很容易判断出该公司应该以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该固定资产才能获得更大的税后收益。但是,这样做虽然虽然提高了税后收益,但毕竟少于820万元的期望收益。其实,企业可以通过另外一种变通的做法既达到避税的目的,又使自身实际收益增加:该公司通过修改与购买生产线的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将生产线的出售价格定为790万元,剩余的30万元分几次用对方的货物相抵,并开具专用发票。这样,购买方的增值税税负并没有变化,而出售方实际则得到了820万元的收益,更获得了30×17%=5.1(万元)的进项税额抵扣,实际收益大大增加。
点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更新设备、工具或为了使企业资金运转流畅,减少闲置资产,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情况时有发生。这时,固定资产出售价格的确定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一些纳税人对出售固定资产的相关优惠规定不清楚,总以为出售价格越高越好,其实不尽然。因此,出售固定资产时需要很好地测算一下市场价格、原值以及税后收益,确定能够使自身收益最大的销售价格。这一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既能享受免税优惠,又能使期望收益不变的一种操作方法,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不过,这需要购买方的配合,出售方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可以给予购买方一点价格优惠,以便协议能够达成。
蔡桂如:这个政策2009年1月1日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已取消,所以能卖高还是要卖高
不涨工资搞培训 公司个人双得利
杨海是记者的同学,目前在某大企业任职。春节小聚,杨海兴奋地告诉我,他现在在某名牌大学读进修班,如果一切顺利,明年就可以拿到硕士学位了。
我问他:“考这所大学的研究生很难吧?”
杨海说:“很容易,我读的进修班不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只是象征性地参加一个水平测试。”
我又问:“那得花不少钱吧?我听说参加拿学位的进修班很贵的,看来你收入不错呀!”
杨海说:“是得花不少钱,光学费每年就10000多元,如果加上教材费、论文答辩费等,全部算下来得30000元左右。不过没关系,这钱不用自己出,单位埋单。去年我们公司有50人享受了这种实惠。”
我感叹:“你们单位真不错,上学拿学位单位还给掏钱。许多人虽然收入不错,可想上学得自己花钱。”
杨海说:“我们单位这么做是请高人指点的。以前很多职工上学也是自己出钱,可从2002年起公司改变了做法。我们公司所处的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为了保持现有优势,必须不断培养、引进和留住人才。公司2002年前的做法是给优秀职工发高薪,月收入能达到6000元。不少职工为了保住现有职位、谋取更高职位,需要不断参加学习,拿下更高的学位。可是学习需要花费很多钱,职工算了一笔账:月收入6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633元(当地免征额为960元),自己月纯收入为5300多元,年收入为63600元。参加学习后,每年花费15000元,自己可支配的收入就不到50000元了。这些职工把收入同其他类似企业员工的收入相比后,觉得自己挣的少了,于是联名要求公司加薪,否则就走人。”
据杨海介绍,公司面对这些职工的要求陷入两难境地:不加薪,几十位成熟的人才就会流失,使企业现有技术、营销优势损失殆尽;加薪吧,每人加薪15000元,需要750000多元。公司拿出这笔钱没有太大困难,但问题在于加薪后,公司和个人的税负都会增加。原因在于,现在该公司受计税工资标准限制,无论给员工发多少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每人每月只能扣除960元,原有工资标准已超标,现在再增加750000元,公司会多纳企业所得税近25万元。对于员工而言,原来工资6000元,每月增加1250元后,月收入达到725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883元,税负增加250元,实际税后收入仅增加1000元。
面对这种局面该怎么办呢?
公司请来了纳税筹划专家。专家在仔细分析公司财务收支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公司人才培养、培训计划,把职工参加学习、进修的任务由个人行为改变为公司行为,由公司负担费用。这样处理可使公司、个人双得利。
筹划专家给出的具体方案如下:公司根据长远发展规划,提出人才需求,制定具体的人才培养计划。首先,人才需求是:5年内需要培养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技术人才40名,财务、法律、市场营销人才30名。其次,制定具体的培养条件,员工需要在公司担任部门主管以上职务、工作年限5年以上、为公司发展作出显著贡献才能入围公司培养计划。符合条件的员工,由公司联系进修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手续。第三,公司制订财务支出方案,员工培训的费用由公司负担,但不发给个人,在员工入学时由公司财务人员向学校缴纳费用。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技术开发费中列支。第四,修改参加培训员工的聘用合同,规定他们必须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定期限才能辞职,否则需要退回所花费的培训费用。
杨海说,公司采纳了纳税筹划专家开出的方案,从2002年起开始实施。2002年有20人享受了这种待遇,2003年有30人又参加了培训。据财务部门透露的情况,实施此方案为公司、员工节约了50多万元的税款。具体数字是这样测算的:2002年为20名参加培训的员工支出费用30万元,这笔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公司现有员工近1000名,计税工资限额为1152万元(按每人每月960元计算),按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72800元;按2%计提工会经费23万元,两项合计40多万元。此外,由于参加培训的部分员工承担了技术开发任务,从技术开发费中又列支了部分培训费用。通过这样处理,公司并没有为20名员工多发工资3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9000元,节约支出近40万元;员工因没有增加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60000元(与加薪相比)。2003年参加培训的员工达到50名,公司按相同的方法处理,公司少发工资750000,少缴企业所得税247500元,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150000元。两年合计,公司和员工仅税款就节约了556500元。公司没有增加多少支出,员工不用自己掏钱就能参加学习,双方都很高兴。
听完杨海的介绍,我问:“你们公司这样处理符合税法规定吗?”
杨海回答:“据财务人员说,这样处理并没有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2002年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顺利通过的。”
记者就该公司的做法咨询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税务专家,该专家作了如下评价:该公司的做法是很聪明的,既没有明显违法的地方,又为公司和个人获得了实惠。该公司制订了合理的员工培训规划,并从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中列支费用,为费用税前扣除提供了合理的理由。要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话,就是从技术开发费中列支培训费用,很难说是否合法。从员工角度看,因为工薪收入没有增加,从目前的征管现状看,也不会存在风险。
专家并没有给出非常肯定的结论,如果纳税人要效仿,最好事先征求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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