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国税2013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解读
一、重点政策
(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1、优惠叠加
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优惠选择
符合享受高企优惠条件时,可选择享受高企优惠。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如:某企业2009年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因此选择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减半优惠,2010年企业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是否能选择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企业2010年可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但此后年度应当享受至期满为止,不得变更。
3、汇总纳税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
4、高新技术人数
企业人员一般按三个标准来把握,一是已签订用工合同;二是申报个所税;三是有考勤记录。另外,在上级未明确前,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计算比例。其中科技人员应符合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研发人员中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5、高新技术企业清算
企业的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按15%计税。
(二)关于利息
1、利息的税前扣除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金融企业问题
34号公告对金融企业进行了列举,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现在有基层单位提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总局2012年在线访谈的答复,明确小贷公司不得执行金融企业准备金,贷款利息收入确认等相关规定,但对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进行税前扣除,未明确。)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在上级未明确前,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内资金使用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管理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总部与贷款银行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该贷款用于其成员企业的项目,可以凭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据、付款凭据等允许在成员企业税前扣除。如果在贷款协议中未明确贷款用于其成员企业,且贷款企业与用款企业的实际税负一致时,用款企业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支付给贷款企业的利息,凭双方的借款合同、银行付息单据、付款凭据等税前扣除。
(3)跨年一次还本付息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跨年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应在付息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2、利息收入的确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1)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与转借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认定为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2)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借出方不确认利息收入,借入方也不得扣除相关利息支出(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
(三)关于车库
1、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且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两栋住宅楼间的天桥改造为停车场所,并用于出租和出售,现企业提出能否比照31号文件关于地下停车场所的规定,一律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利用地上设施改造的停车场所,不得比照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2、对上条按独立成本对象进行备案的车库,其计税成本应包括按规定相应分摊的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
3、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已在2013年度汇缴申报前按规定进行成本对象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车库已按原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
二、热点问答
1、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的规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如何处理?
答:自2013年度起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2、根据财税【2011】第070号的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如企业08年1月份取得不征税收入,13年1月份满60个月,是13年4月份季报时申报还是13年汇缴时申报?
答:汇缴时申报。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不征税收入,应作为纳税调整事项处理。企业季报申报纳税时,以会计利润报税,汇缴申报时,将上述内容作为纳税调增事项申报纳税。
3、《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中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这部分免去的增值税税金,是否需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直接作营业收入,还是作补贴收入?
答:营业外收入。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0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企业无偿提供房屋给其他企业使用,是否相应要确认租金收入?
答:企业无偿提供房屋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应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其房屋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6、企业进行股权转让低于评估价值,是否要进行纳税调增?
答:除关联企业之间不符合独立原则的交易应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外,独立企业间的成交价格也应属公允价格。
7、劳务派遣公司将派遣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将工资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派遣员工。请问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将取得的工资作为其收入,从而增加其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答:劳务派遣公司从用工单位取得的款项包含了管理费、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等项目,如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应全部作为收入。
8、企业有一笔资产损失,当年未经申报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了,以后年度税务机关评估发现了,企业是否可以进行补申报后在税前扣除,是否可以参照“以前年度应扣除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扣除”的规定?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由企业进行专项申报后税前扣除,但对企业以前年度未经申报自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行为,应当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存货正常损失需进行清单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这个报告是企业出具还是外部出具,有没有具体要求?
答:企业出。文件暂无具体要求,按常规报告内容应包括损失存货的种类、数量、金额,存货存放地点,责任部门,损失原因,有否取得赔偿,会计处理情况等等内容
10、目前部分企业根据公司签订一些费用合同,在年末按权责发生制一次性的将费用计提,计入当期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能取得发票,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增。但在汇缴以后取得了相关票据,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11、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其中无合法票据的20万元,那么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限额的时候,是按照100万元为基数还是80万元为基数?
答:应以符合税前扣除规定部分的业务招待费作为计算基数,本例中即按80万元作为计算基数。
12、企业租赁政府房产及土地,支付租金,取得政府财政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结算凭证,票据是否合法,能否税前扣除?
答:按税法规定企业的支出应取得合法的凭证税前列支,政府租赁房产及土地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内,是营业税应税行为,应该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缴纳税款,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13、某企业经营范围是工程机械及其驾驶室结构件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租赁、产品技术咨询服务。该企业有多家子公司,目前侧重于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投资与管理,收入来源主要是投资收益和设备、场地的租赁收入。该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该企业不属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
14、纳税人购买已使用过的旧设备,如何确定其最低折旧年限?
答: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但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企业应当提供该固定资产出售方已计提折旧年限会计凭证复印件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
15、政策性搬迁中某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亿元,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100万元,企业发生重置支出1.2亿,搬迁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适用老政策,企业认为此100万元不需要单独作为收入缴税,应并入搬迁收入减去支出后无搬迁所得,不需要缴税,是否正确?
答: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因收到政府补偿收入后,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一般用于冲减财务费用,计入当年利润,因此在所得税处理时,应并入当年所纳税所得额。
16、关于政策性搬迁 11号公告中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上述“各类资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如何把握?
答:各类资产应是企业重组或恢复生产过程中必需的资产。
17、针对2013年11号公告第一条: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请问企业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这句话是代表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直接扣除或者不直接扣除以后摊销吗?
答:根据2013年11号公告: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即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由企业选择是否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一经选择,不得调整。
18、苏国税函[2009]85号函第四条: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此处的均匀扣除是按月(36个月)还是按年(经营当年起三年每年扣除三分之一)算?
答:按年计算,即包括经营当年的三年内均匀扣除。
19、某房地产公司将自建的房屋用于酒店经营,企业认为酒店装修使用年限比房屋建筑物短得多,因此将装修费8000多万元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5年摊销,是否可以?
答:企业自有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投入使用前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应一并计入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企业在房屋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达不到固定资产改扩建标准的,应作为企业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少于3年期限平均摊销。
20、跨省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编制在原公司(如北京、上海等),原单位发放工资且社保保留在原地,其在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需提供个人所得税合并纳税的证明,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否则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在税前扣除,并且不作为其他税前扣除项目的计提基数。
21、研发费用如何资本化?研发技术成果转让账面是否应反映净值?
答: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税法无明确规定,税法无明确规定的,应按会计规定处理,具体应分别按如下会计规定处理:
(1)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
①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2)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3)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2、驾校作为培训工具的汽车,以及运输企业用于运输的汽车,是按照运输工具4年还是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5年计提折旧?
答:按照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23、企业清算所得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企业清算所得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24、我公司为2010年成立,于2011年11月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开始获利,请问根据财税[2012]27号和总局[2012]19号公告,我公司能否于2011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公司2010年成立当年就开始获利,但是2011年11月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该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的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25、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投资省联社没有投资合同或协议书,但有股权证,请问该项投资分得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答:如企业提供的包括股权证在内的材料能够证明该项投资是真实的,则该项投资分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2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应如何理解?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在5个纳税年度选择抵免的金额?如第一年只是部分抵免了税额,剩余金额在下一年结转抵免的情况是否允许?
答:企业应按年度顺序全额抵免,企业在抵免期内不可以选择抵免额。
27、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后对外分包,分包额是否作为应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对外分包工程款项。
上述汇缴政策的两条适用原则:
1、除有变化的以外,以前年度政策解读口径继续有效。以前年度已按老规定涉税处理的,原则上不再调整(特殊情况的除外);
2、若今后上级有新文件或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2013年年报变化内容提醒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在税前加计扣除: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险一金)(10行)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4行)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5行)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6行)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原含在27行中)
2、表式:见表
(二)汇总纳税企业跨省总机构(总机构在省内)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明确:从2013年度开始,跨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应缴或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式计算总机构和参与分配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或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2、表式:见表(新增4行次)
43
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40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44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40行×总机构预缴所在地分配比例)
45
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4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
46
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注意点: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缴时不再参与分配;跨省总机构省内的分支机构视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其分配的税款在46行体现;填报顺序:先填写主表后,再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附表部分项目由主表数据自动带出,且不允许修改。
3、信息维护
“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标志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总机构,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增加“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预算级次”信息维护。“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标志为“跨地市”、“跨县区”的总机构,暂不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作维护。
省内分支机构不做相应处理。
三、参与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在省外)
1、政策依据:同上
2、表式: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
注意点:只需要填列28、31和32行;填报顺序:分支机构年度申报应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填写主表《201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部分项目由附表自动生成,且不允许修改。
3、信息维护:“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标志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级次为“2级”的分支机构,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中增加“分支机构年度汇缴预算科目”、“分支机构年度汇缴预算级次”数据维护。“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标志为“跨地市”、“跨县区”或级次不是为“2级”的分支机构,暂不维护“分支机构年度汇缴预算科目”、“分支机构年度汇缴预算级次”数据录入项。(新办分支机构做维护时,上述项目为必录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