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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房产税的几个问题解答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4-03-17 浏览次数:408
企业改制时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如何计征房产税?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28日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87号)规定,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均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应如何征收房产税?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11日
    答: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在计征房产税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23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23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违章建筑是否缴纳房产税?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1日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应税房产的违章建筑,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房产租赁期间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扣除后缴纳房产税?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06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因此,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装修费不能扣除,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A企业的房屋无租给B企业使用,现在A企业按照房屋原值缴纳了房产税,那么B企业还需要按房屋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吗?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06日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若出租方已按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那么,承租方则不需要再代为缴纳房产税。
 
某市区的一企业有用彩钢瓦和围墙搭建的四周封闭用于储藏和临时堆放货物的简易房屋,请问这种建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0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房产,即有屋面和维护结构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企业的这种四周都有围墙用于储藏物资的简易房屋属于房产税应税范围的建筑,所以该企业需要就该处简易房屋缴纳房产税。
 
如何判定房产税中的“房产”?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23日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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