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州如来 | 专家团队 | 视频中心 | 财税资讯 | 法规速递 | 财税实务 | 课程活动 | 财税答疑 | 资料下载 | 如来论坛 | 联系我们 | 留言板
  如来站点导航: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
专家团队           >>
专家照片
施维敏
常州泰瑞税务师事务所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
专家照片
鲁奕静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专家照片
王艳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专家照片
苏炜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专家照片
汪韦伯
汪韦伯,1970年生人,清华—麻省理工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沙盘课程开发专家。现任工信部人才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员、斯隆咨询高级顾问、企业模拟经营培训师。 汪老师具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
专家照片
韩小良
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专家照片
姚金玉
        注册税务师    国际内部审计师  从事会计……
专家照片
谈微
      注册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十余年,对内资财务会计工……
专家照片
王越
王  越: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
专家照片
尹兰军
        高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国企和外企财务……
专家照片
吴嘉泽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
专家照片
裴川法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处长,主管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涉外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政业务……
专家照片
季苏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主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专家照片
蔡桂如老师
    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总裁班,上海交通……
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4-03-05 浏览次数:464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
  对涉及变动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会员期刊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财经书店 | 法律声明 
链接:工商财税网     常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国税常州网站

    常州鼎瑞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0519前创会计家园          常州前创     合作伙伴:金蝶软件   方圆财务人俱乐部  常州才子网

如来税收实践交流总群

51.la 专业、免费、强健的访问统计

技术支持:常州弘道电脑 备案号:苏ICP备180678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