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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4-02-17 浏览次数:29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
                           国务院
                         2014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64项,另有18个子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
国家重点学科审批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
取消
 
3
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
取消
 
4
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号)
取消
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实施
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6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7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2〕382号)
取消
 
8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9
外国组织或者人员运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取消
今后禁止开展此类活动
10
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许可
公安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通过其他方式管理
11
司法部所属院校设置和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审批
司法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12
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
财政部
国务院国
资委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727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14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取消
 
15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取消
仅取消国土资源部该审批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此项审批依然保留
16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取消
 
17
地质调查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取消
 
18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19
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
取消
仅取消国土资源部该审批事项,地方政府此项审批依然保留
20
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
取消
 
21
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
取消
 
22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
取消
 
23
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省煤炭矿业权审批项目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
取消
 
24
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
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取消
 
25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26
雇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取消
 
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11年第45号)
取消
 
28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水利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29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30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取消
 
31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32
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取消
有关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独家实施
33
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取消
有关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独家实施
34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35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取消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36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取消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蔡桂如(公众微信gzcaiguiru  ,   微信caiguiru)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九、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宣布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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