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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不公允出资究竟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4-02-14 浏览次数:342
对宁波地税2014年所得税问答几个亮点问题的思考(二)
        赵国庆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春节期间,在网上看到宁波地税2014年所得税热点政策问题,细读之后发现颇具亮点。宁波地税在问答中对于当下所得税中的部分难点和热点问题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些探索非常值得全国其他地方税务机关的借鉴,如果成熟后真的应该进一步提升规定层次后全国执行。
    二、不公允出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去年,部分PE爆出新闻,有的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降低,要对原股东按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部分税务机关的这一做法遭到了大家的广泛质疑,后期是否真的执行了也不得而知。宁波地税在2014年政策解答中也没有回避这个资本市场的争议问题。在问题中,纳税人咨询的是,经咨询工商部门,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税务机关如何处理。宁波地税没有一概回答属于还是不属于。而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第一种情况,宁波地税明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情况,宁波地税明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8、问: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做法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在税务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也发现了纳税人会通过不公允增资方式实现利益的输送。实际上,宁波地税的二分法归纳下来就是公允出资和不公允出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但是,在具体的做法上,个人认为还有进一步商榷的地方。是否就将不公允出资一律认为是股权转让行为呢,这个可能并非合理的处理方式。而且在宁波地税第一类划分中,大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也有利益输送的问题。
    对于不公允出资的税务处理问题,给大家提供另外一种更合理的处理思路,就是将不公允出资先按公允出资的思路处理,然后比较这两种处理方式之间差异的原因,对差异原因进行定性后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低于公允价值出资的情况
    假设按照公允出资,A个人应该出资200万占有B公司20%的股份。此时,如果A个人只出了100万就占有了B公司20%的股份,在税务处理上,我们应该第一步将其还原为公允价值出资下的状态,即A出资100万,按照公允价值只应该占有10%的股份,但是,现在A占有了20%的股份。现在的问题就是,对于这多占有的10%的股份,我们应该要B企业的原股东和A提供相关的原因。比如,经过调查发现存在这种情况,A个人当初给B企业的股东销售了某项商品或提供了某项劳务,应收B企业股东100万。但B企业股东一直未支付。此时,B企业股东就和A说,这样,你就出资100万我同意你占B企业20%的股份,那100万就不需要支付了。此时,问题就明确了。即是B企业的股东以10%的股份为对价支付了欠A个人的应付款项。所以,这时不仅是对B企业股东按股权转让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而且还要对A取得对应的对价收入征收所得税。但对A取得的对价征收了所得税后,A取得的B企业股份的计税基础也应该做相应的调整。(蔡桂如微信:caiguiru,如果A是有限公司,应收B公司股东账款变成持有B公司股份?)
    第二种情况是高于公允价值出资的情况
    同样是上面的案例,A个人按公允价值出资100万应该占有B企业10%的股份,但是,现在A个人出资100万只占有了1%的股份。这就属于高于公允价值出资的情况。此时如何处理呢?仍然回到先按公允价值出资的分析思路上。正常情况,A出资100万应该占有B企业10%股份,现在只占有了1%。我们此时就要求B企业股东和A对不公允出资情况进行说明。假设经过调查我们发现,原来存在这种情况,是B企业的股东给A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A欠B股东的钱,B的股东说,这样吧,本来你出资100万应该给你10%的股份,现在这给你1%,另外9%就抵消你A欠我的钱。这样,我们就又好税务处理了。此时,税务上是A出资100万,A先得到10%的股份,然后A转让9%的股份给B企业股东抵偿欠款,此时要对A按股权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对B取得股份也要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相应调整他们持股的计税基础。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说明不出任何理由,或无法提供合理的理由,税务机关则可以按一方对另一方的股份赠与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则可以解决不公允出资税务问题。
    但是,并非所有不公允出资的税务处理都是按上述方法去做。如若不公允出资是由于出资人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原因,我们要按其他规则去处理。最常见的就是股权激励(拟上市公司上市和上市公司)导致的不公允出资问题:
    M公司要准备上市,战略投资者是按公允的10元/股的价格出资的。但是,老板为了鼓励技术人员和高管,给予一定的股权激励,高管只按照1元/股的价格增资。这也是一种低于公允价值出资的情况。  
    此时对于这种不公允出资的处理思路就是按现行股权激励的方法处理。即对技术人员和高管按10元和1元之间的出资价差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然后个人取得的股权价值仍然按公允价值10元/股确认。
    因此,不公允出资的税务处理思路应该区分情况按照这个方向进行探索,这样思路上更清晰,处理依据上也更充足。而不是说等于或高于公允价值出资就不对老股东按股权转让征税,低于公允价值出资就对老股东按股权转让征税,这种思路还是很模糊,没有厘清问题本质,税务处理上会导致很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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