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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睹江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之怪现象 |
|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4-02-10 浏览次数:347 |
目睹江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之怪现象 目睹江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之怪现象作者:地产与零售税务大师
一、上市公司被通知“按15%应税所得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赣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1月16日收到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称“你单位开发的项目由于开发时间跨度较长,难以及时准确核算当期损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地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按15%应税所得率按月进行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该企业财务经理急忙向其他房地产企业打听,实际情况更令人吃惊:该市地税局实际中根本不是“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而是在项目竣工之前,不按年办理汇算清缴! 该财务经理拿出2013年的销售预算估测了一下该《通知书》的影响:2013年该项目只预售,年底前无法竣工,预算全年预收账款10亿,全年需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和预缴土地增值税共计7600万,会计利润总额为亏损4000万,以前年度亏损500万。 若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4000万)-以前年度亏损(500万)预收账款10亿×赣州市计税毛利率10%-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7600万=-2100万,无应纳税所得额。即2013年度汇算清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计算:2013年各季度需预缴所得税为“预收账款10亿×应税所得率15%×所得税率25%=3750万元”,并且年度汇算清缴后还不能退税,直到2015年该项目竣工后才有可能获得退税或者抵税。 这意味着:若该公司接受了《通知书》的要求,纳税人3750万元现金将在2015年竣工之前被税务机关长期占压,而不得不背负沉重的银行贷款利息,甚至冒资金链断裂的危险! 二、何为“应税所得率”? 据税务师解释,江西地税《通知书》中所说的“应税所得率”,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的一个概念。所谓“核定征收”,是对没有建账能力、无力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估定一个“利润率”继而估定“利润”征收25%企业所得税。 由于核定征税容易造成税负不公,背离企业税法的立法原则,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对核定征税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仅限于“没有建账能力并经批准的纳税人以及纳税人藏匿账簿”等法定情形。为了防范征收“过头税”,国家税务总局一而再、再而三地发文,最新的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江西省地税局为达到提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笼统以“你单位开发的项目由于开发时间跨度较长”而武断地认定“难以及时准确核算当期损益”,指鹿为马,以“核定征税”的方式来“创新”企业所得税的预征方法,显然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已涉嫌征收“过头税”。 三、不按年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手续违法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作出的规定。江西省地税局在《通知书》中书面通知“年度终了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实践中却拒绝按年汇算补退,要求项目竣工后才给予办理退税或者抵税,是明目张胆的违反全国人大法律的行政行为! 江西省地税局或许感觉自己很冤屈:在预售阶段对房地产企业按人为估定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江西省地税局的“创新”,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创新”——最早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中提出的。江西省地税局不过是沿用税务总局的旧办法罢了! 但国税发[1995]153号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时即已作废,税务总局已经停止了违法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所得税清算”做法,而恢复按年汇算清缴。江西省地税局在2013年仍然企图“借尸还魂”,未免太不合时宜! 四、反对“过头税”,人人有责 “从来没有救世主”。反对“过头税”,维护纳税人的权利,还得靠纳税人自己!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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