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某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为5年,已摊销2年,余3年未摊销。近期该公司决定注销,这笔装修费未摊销完,可否改变原摊销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摊销完毕?加速摊销之后,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摊销年限不得改变。上例中因注销而未摊销的装修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第三款“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的规定处理,即:未摊销的装修费在注销前清算所得税时处理
张伟:就该问题而言,北京的答复其实和一次性扣除并无大的差异。关于装修费问题,最近稽查中常见的稅企争议是租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问题,例如移动公司营业厅签订租赁合同10年,但是根据经验5年装修一次,到底应该按照租赁期10年摊销,还是不低于3年即可呢?如果按照10年摊销,第六年第二次装修时,第一次未摊销完的剩余长期待摊费用是一次性扣除呢,还是摊销到底呢?这两个问题,各地执行不一,各地的汇缴口径差异很大,浙江省和宁波市同在一方水土,居然也有极大的差异。
我的个人理解,第一,允许企业在不低于3年内职业判断确定摊销年限,第二,如果提前装修呢,允许将摊余费用一次性扣除。不就是暂时性差异嘛,在总局没有明确口径前,以合理性为好,尤其是稽查更是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