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北京地税辅导的一个案例,说明一下关于权益性投资减资与收回投资的实务操作: 关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问题。甲公司于2002年以300万元为交易价格购买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于连续亏损,净资产仅有300万元,甲企业“长期投资”账载金额为300万元。经过几年发展,截止2012年,乙公司净资产达到1100万元,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100万元,现在乙公司拟减资500万元,即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减少到500万元,甲企业将收到500万元的减资款。问甲企业收到的500万元的减资款是否属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收回?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投资收回的部分——在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可扣除 股息所得——直接投资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投资转让所得——资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税 投资转让所得=撤回或减少投资额-初始投资额×(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 投资转让所得=500 – 300*500/1000 – 100*500/1000=500 – 150 – 50 = 300(万) 上例中150万为投资收回;50万为股息所得。
肖宏伟老师:问题:此处认定50万股息为免税所得,在实务操作中,未实际分配,不应做免税收入。
此减资正确税务处理与认定B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减资50%计500万,投资成本为300万。因此:
一是确认投资收回的部分认定为150。 二是确认投资转让所得和股息3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0 投资收益350 按34号规定可以确认股息所得50万 在A公司撤回50%投资时,B公司在减过程中没有进行利润分配。 因此投资企业无法提供些50万元作为税后分配的合法性材料。如:利润分配分配相关证明材料等。A公司应视同征税收入处理。 总结本案 投资收回的部分——在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可扣除 股息所得—直接投资作免税收入但要符合备案条件 投资转让所得——资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税
投资转让所得=撤回或减少投资额-初始投资额×(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 投资转让所得=500 – 300*500/1000 – 100*500/1000=500 – 150 – 50 = 300(万) 上例中150万为投资收回;50万为股息所得征税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汇算清缴提交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或证劵交易交割单等 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3.国家税务总局或当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投资方做免税投资收益处理,而被投资方没有做分配,以后再分配时会重复免税。
蔡桂如(微信caiguiru):肖老师分析的很有道理,但北京这个案例也很蹊跷,减资500万,正好收回的又是500万,导致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无需冲减,当甲企业收到550万元的减资款时,则投资转让所得=撤回或减少投资额-初始投资额×(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 投资转让所得=550– 300*500/1000 – 100*500/1000=550 – 150 – 50 = 350(万) 150万为投资收回;50万为股息所得。
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500
利润分配50(当利润分配不足50万时,借:盈余公积)
贷:银行存款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