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厢情愿与两情相悦
——对企业扣缴个税税前扣除问题几点看法
吉林红桥税务师事务所 李宝
最近拜读了王亚明《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中国税务报》),文章写得颇有见地,短而精悍。但王作者对国税办函〔2010〕615号文件似乎语焉未详,对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也是按下不表,对企业承担的个税究竟怎么在税前扣除则更是舍之则藏。
我在《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应税费用税款扣缴技巧详解》一文中曾“用之则行”的说:“假如代为承担境外企业的税款可以税前扣除,那么代为承担的境内其他企业的税款就更可以税前扣除了,结果就是税率低的企业承担税率高的企业的税款,然后税前扣除,亏损的企业承担营利企业的税款,也可以税前扣除,关联交易一片了”。为了不致曲解和误解,本文愿意狗尾续貂,卖弄筹划,谈谈企业承担的税款如何在税前扣除问题。
首先,明确一点,就是企业承担个人的税款,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其次,这个不能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中,被进一步作出了限定,就是“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不能税前扣除。这说明,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第三条有些绝对化了,后来的文件是对这条的修正和说明,也就是,企业承担的个税在税前扣除问题上,有了松动和近一步操作的可能。
那么,如何理解“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这句话呢?
要知道,这句话强调的关键词是“单独”,而不是“管理费列支”。
王作者认为这句话是包含“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工资、薪金可能需要进入资本化项目,因此不可以直接费用化”意思的,是舍本而逐末,南辕而北辙的,这样理解词句,让人读之不知所云,甚至有些莞尔。试想,有些工资薪金是必须要资本化的,比如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它们的“不可以直接费用化”是“当然”的,而不是“因此”的,是会计制度规定的,而不是税法所约束的,这又与个税何干啊!对于企业承担的个税,即使没计入管理费,而是计入了制造费用、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计入了职工福利费、计入了在建工程、也是照样不能税前扣除的。
所以,问题还是落在这个“单独”上面了。试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与该企业正式聘用的财务人员甲约定,承担甲的全部个税。某月,甲取得工资薪金7000元,计算企业承担的个税及作出账务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7000-3500-105)÷(1-10%)=3772.22元
应纳税额=3772.22×10%-105=272.22元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如果不含税收入额为7654,则应纳税所得额=(7654-3500-105)/(1—10%)=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借:管理费用 7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7000
借: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 272.22
贷:其他应付款 272.22
借:应付职工薪酬 7000
其他应付款 272.22
贷:银行存款 272.22
库存现金 7000
这就是“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一种形式,可能有的企业考虑企业承担的个税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所得税前也不应该扣除,所以就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还有的企业把个税计入“应交税费”、“其他应收款”什么的,会计上也并非什么了不得的事。
但是,假如企业变化一下,不再“单独”计算个税,不再承诺“承担”,不再“单独”计入管理费,而是与工资薪金一起“混合”计入“管理费”,那就应该允许扣除了。
这需要修改用工合同、工资手册等资料,带来的一大“后遗症”,可能就是要影响“五险一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了,但可以减少了多交的企业所得税,还是较划算的。
这种“混合”计入管理费的情况如下:
应纳税额=(7272.22-3500)×10%-105=272.22元
借:管理费用 7272.22
贷:应付职工薪酬 7272.22
借:应付职工薪酬 7272.22
贷:库存现金 7000
其他应付款 272.22
借:其他应付款 272.22
贷:银行存款 272.22
数字一点也没变,但性质变了,变成企业员工的工资“涨”了,“涨”完后由员工自己交个税。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企业承担个税和所承担个税税前不能扣除的问题了,当然,具体测算时是要考虑“后遗症”并修改有关资料的,否则,有偷税之嫌。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单独”计入管理费,其实还有一层意思,就是防止企业进行“错误的”税务处理。
有的企业图方便或者别的想法,喜欢在承担员工个税的情况下,直接预提个税并“单独”计入管理费,而且硬说员工的最终所得是“含税金额”,具体处理如下:
首先承认承担员工个税,其次在合同中强调员工甲工资7000元是含税金额,个税由企业承担。
其次,计算错误的并自以为正确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7000-3500)×10%-105=245元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7245
贷:应付职工薪酬 7000
其他应付款 245
借:应付职工薪酬 7000
其他应付款 245
贷:银行存款 245
库存现金 7000
这种处理似乎很“经典”,也似乎“有据可依”(有用工合同明确“含税额”性质),还似乎“义正词严”,所以自觉奇技淫巧、诡计得售,但就是忘了一件事,含税不含税,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也不以合同的签订为转移的,既然税款属于国家,那“到个人手里”的钱便不能再含税了,“移花接玉”和“乾坤大挪移”在法律面前都没有用(有兴趣的似乎可以探讨一下怎样才能做到“隔山打牛”)。
同理,企业承担的境外企业的预提所得税款,也不能税前扣除,这个与上述内容“大率类此”(清俞樾《春在堂随笔》卷一中的词语,笔者并非用错)。《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5号)文件虽然提出了解决办法,即如果境外企业提供的收款发票包含扣缴的税款,则可以税前扣除,但同时也提出了由税务机关审核其“真实性”与“合理性”,何况,这个文件不见于总局网站。按照一般的解释,如果该文件是解决特定环境下特殊企业的问题的,如果没有同时抄送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是不能认可的,其他地区企业也是不能照抄照搬的。
所以,“记得当时年纪小”,我也曾提出过用国税办函〔2010〕615号文件解决问题的办法,现在想来,不太谨慎了。
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要告诉广大从事税务工作的同行,研究税收法规,运用税收法规,要不偏不倚,要一视同仁,既不能强奸民意,也不能亵渎法律,对于税收筹划,既不能点到即止,招摇过市,也不应敝帚自珍或者金屋藏娇,当我们真的把筹划做到一语惊醒梦中人,从而“满楼红袖招”的程度,也算一个不小的成功了。
所以,企业与员工间产生的个税计算与承担问题,企业与税务局之间产生的个税计算与缴纳问题,不能一厢情愿的签合同、定规矩、下账本,而是要沟通协调,达成一致。
我们说,税收问题,两情相悦,总要好于一厢情愿。
2014年1月22日下午写讫于单位
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
作者:王亚明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4年1月20日
对于公司为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栏目分别在2007年12月27日、2009年11月3日对“企业为个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进行答复,结果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因不具备相关性和合理性而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基本上是按此答复执行的。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明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即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那么工资、薪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事实上,企业承担收款人应缴的税款,不仅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企业在非贸易付汇的过程中,也会有替收款方(非居民企业)承担税款的行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专门针对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遇到的问题给予了答复,即《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5号)规定,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应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从上述分析来看,企业承担员工或收款方的税款是企业的一项支出,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如果合同约定清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笔者认为,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笔者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的“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的理解是:第一,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作为工资、薪金处理,以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工资、薪金可能需要进入资本化项目,因此不可以直接费用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15号 2005-07-0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负担税款计算方法的请示》(京地税个[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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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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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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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等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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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2005-0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已失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已失效)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9号 1996-11-08
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曾作出法规。由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形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屡有询问。为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法规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雇主为其雇员均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税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法规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举例说明: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375×30%)÷(1-20%×30%)=8390.96 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 三、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税务处理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
例如: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以下称原居住国税额),仍由雇员负担并由雇主支付雇员工资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雇员原居住国税额的,超过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负担。对此类情况,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的工资),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法规的公式,换算成应纳税所得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税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接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法规,同时废止。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2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不超过14250元的 |
5 |
0 |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
10 |
750 |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