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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4-01-20 浏览次数:46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7日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存货正常损失可以采用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企业在进行清单申报时,还需要出具损失情况的分析报告。
     二、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根据25号公告有关规定,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于金额较大,因此,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蔡桂如(caiguir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蔡桂如:3号公告将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更加具体化,对零星失窃不需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还需要出具损失情况的分析报告。
25号公告没对存货自然灾害做出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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