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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4-01-20 浏览次数:38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蔡桂如(微信caiguiru)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2011年82号文件是因为新婚姻法导致加名税而发出的税收优惠,4号公告更加人性化,即加名减名、增加减少份额都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四)房屋赠与;
    ......”
    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8号)规定:“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加名减名、增加减少份额比例都是赠与行为,需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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