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地税2012年汇缴口径:
企业员工参加驾驶证、学历教育做账按职工教育经费处理,严格应由个人承担,请问可以并入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纳税调整吗?*
答:一、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范围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不符合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二、2010年汇缴政策口径;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应建立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应明确工资薪金的发放范围、内容和标准,并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按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超过工资薪金制度规定范围、内容和标准发放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财建[2006]317号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常州地税2009年汇缴口径:
问、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如个人的学历教育费用等是否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答: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蔡桂如:公司高管在培训机构支付的高达几十万元的培训费?算岗位培训吧,但不是为取的学历和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