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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韦伯,1970年生人,清华—麻省理工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沙盘课程开发专家。现任工信部人才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员、斯隆咨询高级顾问、企业模拟经营培训师。 汪老师具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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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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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越: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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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国企和外企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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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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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处长,主管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涉外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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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主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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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总裁班,上海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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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如:拿不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需补交营业税怎么办?
分类:税务基础 发布日期:2013-12-16 浏览次数:587
    蔡桂如:拿不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需补交营业税怎么办?
    政府毛地拆迁,但被拆迁企业拿不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税务要求补交营业税,可以到国土资源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看2013年12月7日常州电视台政风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颁布时间:2008-3-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9年9月17日 国税函[2009]520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苏地税规[2013]4号
    三、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中不征收营业税相关条件的,对其收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013年12月7日常州电视台政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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