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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蔡桂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变化之总结
分类:税务基础 发布日期:2013-12-16 浏览次数:421
    1、售后回租本金可扣除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蔡桂如:本金开具普通发票承租方不可抵扣,但承租方根据公告〔2010〕13号规定也不能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本规定第7条“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及公告〔2010〕13号的规定,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承租人开具给融资租赁企业的本金发票要与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给承租人的发票金额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0〕13号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与原规定相比:价外费用后面“(包括残值)”被删除,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改为: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增加:可扣除“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被删除 
    3、增加“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即上述第1、2两条规定追溯至2013年8月1日。
    4、增加“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即2013年8月1日前先行试点的地区的纳税人因试点后销售额不够抵减的允许6个月内抵减,逾期粮票作废。
    4、增加“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即2013年8月1日前先行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和2013年8月1日后试点的纳税人从试点实施之日起实行差额征税政策。可以追溯的政策。
    5、增加“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增加“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7、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增加“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蔡桂如:承租方在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时,根据2010年第13号公告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方即便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承租方不缴纳增值税。
    增加“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8、删除“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9、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将原“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改为“地铁、城市轻轨”。
    10、增加“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
    11、增加“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2、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改为“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13、增加“纳税地点。
    自2014年1月1日起,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4、删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15、删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今后还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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