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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南京地税“外籍教师、留学生个人所得税政策”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3-12-10 浏览次数:466
    [ 主持人]长期以来,一谈到外籍教师、留学生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人们普遍认为,他们教育系统老师留学生收入属于税收协定优惠待遇范围,因此收入不用交税。其实,不同国家的外籍教师和留学生所享受的税收政策是不一样的。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就和南京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一起来谈谈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个人所得税。欢迎郭处长。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 主持人]郭处长,为什么会想到以外籍教师和留学生个人所得税作为这期在线访谈的主题呢?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在南京市各个教育系统任职或兼职的外籍教师有数千人之多,各大高校的留学生也为数不少。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但由于教育单位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并不十分清楚,常常以为外籍教师和留学生都应该享受国际税收协定,因此对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都不再扣缴了。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其实,这里面的情况相对复杂。如果,教育部门对这个方面的政策不清楚,往往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给教育部门带来税收风险。
    [ 主持人]外籍教师不是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吗?为什么还会出现外籍教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大家知道,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一百多个,其中在双边协定中明确规定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免税问题的大约有90几个。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但即使在双边协定中有明确的免税规定,也是有明确的限制性条件的,而且不同国家的限制性条件也不完全一致。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比如说:根据我国与日本的协定规定,日本来的外籍教师免税期只有3年,超过3年了,就要开始交税了;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而根据我国与澳大利亚的税收协定规定,澳大利亚来的外籍教师免税条件只有2年,如果超过2年,不仅从第3年开始要交税,而且前面两年的税款也要补缴。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所以,我们不能片面的去理解外籍教师享受税收待遇这个问题。
    [ 主持人]那么又有哪些学校是符合协定要求的?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根据规定,在我国只有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并且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资格后,才能符合享受外籍教师免税待遇的条件。
    [ 主持人]只要是这些学校的外籍教师都符合要求吗?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这还是需要区分情况来判定。首先,外籍教师必须是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这点必须由外籍教师提供的所在国家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加以证明;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其次,除税收协定另有明确规定外,税收协定教师仅适用于与中国境内的学校有聘用关系的教师。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这里所谓的“聘用关系”是指相关教师与境内学校签有聘用合同,或虽未有明确的聘用合同,但其在境内学校担任职务并且实际从事的教学、讲学的内容、方式、时间等均由境内学校安排或控制的情况。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凡与境内学校没有上述聘用关系,而以独立身份或者以非境内机构的雇员身份在中国境内从事教学、讲学的人员,以及受境外教育机构的指派为该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的合作项目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人员,不适用税收协定教师条款规定。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上述合作项目指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以各自名义合作开展的相关教学活动项目,不包括中外教育机构联合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独立教育机构。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税收协定教师条款规定的教学、讲学包括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教学、讲学,以及在承担教学、讲学的同时,承担的相关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等活动。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但不包括仅从事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的活动。在承担此类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偶尔从事的讲座活动不应视为承担了教学、讲学。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对于符合要求的外籍教师,需要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主持人]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
    [网友 游客]如果我们学校和聘用的外籍教师均符合您刚才所说的条件,这样还需要到地税局申报个税吗?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在备案时,扣缴义务人应要求纳税人填报并提交以下几项资料: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3、《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同时,如果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一)发生变化的信息不影响非居民继续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可继续享受或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二)发生变化的信息导致非居民改变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重新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三)发生变化的信息导致非居民不应继续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或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或执行扣缴义务。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做出不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决定: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审批申请,或者虽已提出审批申请但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未做出或未被视同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报告,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四)未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限期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又无正当理由的;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五)经调查核实不应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其他情形。
    [网友 游客] 我们学校虽然符合条件,但聘用的部分外籍教师不符合条件,那么作为学校,我们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 这位网友,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外籍教师,聘用的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对外籍教师履行正常的扣缴义务。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有些外籍教师,虽然不符合有关外籍教师的协定规定,但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外籍个人的优惠政策。
    [网友 support] 和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有这么多,我们怎样才能查询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您可以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我们会帮您解释清楚有关具体规定;或者您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那里有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所有国家的具体文件规定。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查询网页的链接是: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4/index.html
    [网友 留学生]留学生通常不在中国取得收入,为什么也要交税?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留学生与外籍教师的情况比较类似,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协定内容。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还是以日本和澳大利亚为例:先说日本,日本留学生在我国取得的“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收到的款项”以及“奖学金、赠款、补助金和奖”都是免税的,但如果日本留学生“在我国留学期间受雇取得的劳务所得”,每年超过5000美元的话,那就要交税了。
    [网友 aimi] 我是一名外国留学生,取得奖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0]财税字第189号)的规定,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嘉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因此,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奖学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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