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对粉煤灰无偿赠送增值税的讨论
Winwind:粉煤灰是电厂的废弃物,或者叫做副产品,过去由于粉煤灰无使用价值,电厂往往还要付给其他单位清理费用,随着技术进步,粉煤灰可以作为水泥厂的原料,从而具有了使用价值,但是一般而言,粉煤灰原灰通过分选以后方可出售。对于电厂无偿赠送粉煤灰是否征税问题,多有争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5月19日下发2011年第32号公告,明确无偿赠送粉煤灰需要征税。并要求无偿赠送粉煤灰价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核定视同销售价格,然而对粉煤灰粗灰的无偿赠送,由于既缺乏可比价格,也缺乏成本资料,无法适用16条,其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仍然会存在争议。笔者试对32号公告做简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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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模式:电厂自购粉煤灰分选设备,将粉煤灰分选后,无偿交给粉煤灰公司,由其进行销售。
在这种模式中,粉煤灰公司往往由电厂职工全体入股成立,其实是将电厂粉煤灰销售收入利润作为类似福利的模式,由电厂职工享有。
国家税务总局第32号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电厂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粉煤灰公司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由于电厂将其粉煤灰全部无偿交给粉煤灰公司,因此无同类价格,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二款,按照其他纳税人的类似价格确定。也应当无争议。
第三种模式:电厂职工入股成立粉煤灰公司,由粉煤灰公司购买分选设备,电厂将粉煤灰无偿交给粉煤灰公司,由其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出售。该模式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分歧较大: (一)企业观点:粉煤灰是一种废弃物即垃圾,不是自产的货物。如是货物就应是企业的资产,会计准则定义资产是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公司自产货物是电,而不是垃圾,该垃圾无法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粉煤灰不属于公司资产未纳入资产管理及核算。由于该垃圾一旦形成后,就直接归属于垃圾清运者,电厂不再对其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既不是货物,所以也无需发生“赠送”行为,同时为了保证正常生产,还需将其清理,支付一定的清理费用。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中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条款。
企业的核心意思表示为: 第一,如果电厂对粉煤灰分选后,作为分选后的粉煤灰产品征税无异议。 第二,电厂的粉煤灰没有分选,没有利用价值,交给粉煤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
(二)32号公告明确征税。 在32号公告下发之前,企业说的不能说一点儿道理没有,且粉煤灰公司在没有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已经全额缴纳了增值税,增值税链条没有断绝,不征收增值税也是一种意见。但是32号文件并未区分粉煤灰原灰和细灰,而是笼统规定要求征税。因此在32号公告下发以后,对粉煤灰原灰征收增值税也已经成为定局。问题是计税依据如何确认呢?
(三)粉煤灰原灰视同销售价格确定无法适用《实施细则》16条。 32号公告要求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确定计税依据,但其实16条对于电厂视同销售粉煤灰原灰是无法适用的: 第一,由于电厂并未有出售粉煤灰粗灰业务,且其他公司也未有出售粉煤灰粗灰业务,因此缺乏可比价格。 第二,按照成本加成法,由于粉煤灰粗灰的成本无法从电厂成本中分离出来,因此也无法加以适用。
(四)“价格倒推法”确认原灰价值。 32号文件对于粉煤灰粗灰征税,其计税依据究竟如何确定,笔者当时所在检查组提出了“价格倒推法”确定电厂视同销售价格。即:设粗灰视同销售价格为X
假定公式如下: 粉煤灰公司细灰价格=(粗灰价格X+分选费用+分选设备折旧+人员工资)×(1+10%)
从而到推出粗灰价格X。
而企业认为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三种视同销售确认价格方式,对此也不接受。
(五)“可将粉煤灰原灰按照关联交易对待。 由于粉煤灰公司所有的原料均来源于电厂,因此可以认定粉煤灰公司与电厂为关联企业,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对于关联交易可以按照“其他合理非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因此避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而是按照关联企业纳税调整来进行调整。
毒砂—— 你遗漏了一个问题,就是粉煤灰可以算再生资源,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粉煤灰是无法享受再生资源即征即退政策的,否则我们也就 不会和电厂对此问题发生那么大的争议了。 毒砂—— 这个东西竟然不属于再生资源吗? 财税[2008]157号规定,201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不对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2008-12-9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附件2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本通知所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四、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winwind—— 粉煤灰的确不属于再生资源利用产品,只是再生资源利用产品的原料;因此粉煤灰销售无优惠政策。如果您说的是利废企业的优惠政策,另当别论,不过同32号公告无关。
其实就粉煤灰征税问题,由于同企业发生争议,去年我们多次请示总局,这算有了个回应,这是仍然不明确粉煤灰粗灰的计税依据问题。
您说的粉煤灰是再生资源利用产品的原料之一,同粉煤灰销售本身无关,是水泥厂利用粉煤灰等废渣生产出水泥的优惠政策。
二、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winwind—— 水泥厂利用粉煤灰等废渣是否符合条件的问题,也是检查过程中的一个重点,不过那是对水泥厂的检查,同电厂销售粉煤灰的焦点问题是无关的。 在检查中,某电厂直接将粉煤灰排到了隔壁的水泥厂,没有任何计量记录,水泥厂的原料中,究竟粉煤灰含量多少,无从查考,而水泥厂得记录又不可信,曾经是我们检查中遇到的另外一个问题。 不过,还是多谢提醒。
毒砂—— 就说我嘛,这个明显属于再生资源范围 至于计税依据,应该也不难,这个东西搞了十几年,电力行业内部肯定有相关成本核算的办法,只不过企业不会告诉你们而已。
winwind—— 呵呵。。。 电厂是不会对粉煤灰单独进行成本核算的,我查了电厂那么长时间,这一点儿还是知道的。粉煤灰的问题其实是来源于为职工办福利的需要,所以要将粉煤灰的销售分离给职工全员入股的粉煤灰公司。 因为其原始动机并非为了避税,因此不会存在其内部对粉煤灰另有核算成本体系,而不告诉税务机关的情形,而且对于这种废弃物也的确无法核算分离成本。
毒砂—— 我说的不是再生资源利用产品免税那个优惠政策。而是销售再生资源2010年底前先征后退那个优惠政策。 粉煤灰属于再生资源 财税〔2009〕119号中说“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也就是指财税[2008]156号文,而财税[2008]156号文中包括粉煤灰,所以粉煤灰是再生资源,符合先征后退这个范围。
这个粉煤灰从80年代国家就大力提倡搞再生利用,我就不信,这么多会计20多年了,就搞不出个成本核算来(按现在速度,会计准则都换十几版)!?
winwind—— 粉煤灰是不属于销售再生资源优惠政策范围的,这一点儿是明确的。粉煤灰只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原料,粉煤灰属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的废渣,和其本身的销售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是两会儿事情,目前,粉煤灰没有列入享受销售再生资源税收优惠的范围。 至于粉煤灰的成本是否可以分离出来,反正我是没本领分出来。
毒砂—— 粉煤灰是不属于销售再生资源优惠政策范围,依据是什么? 怎么解释财税〔2009〕119号、财税[2008]157号、财税[2008]157号文件中的规定?
财税[2008]157号明确规定了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税总文件只是规定,粉煤灰要征税,不免税,不能简易征收,但是没规定不允许享受先征后退啊!
况且从道理上说,粉煤灰的确是再生资源。
哦。我明白你的说法了 财税〔2009〕119号中说“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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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前粉煤灰不免征增值税,所以不属于再生资源。对吧? 这个说法,从文件的逻辑上说,的确讲的通。但是,为什么财税[2008]156号文件又把要征税的粉煤灰放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目录?明明征税,却说享受优惠政策,自相矛盾! 从道理上说不通,好比规定,没生过孩子的女人不算女人一样,不合道理。 估计这个文件八成是小海起草的!
superpengzz—— 如果税务机关非要收税,电厂说那你们税务机关就按核定的价格收购吧,而且要及时运走,别占我地方。
毒砂—— 高!在与小海的反动路线斗争中你成长的很快嘛!
不过你不能说让税务局收购,而是要免费无偿赠送给税务机关,要符合32号公告的规定嘛。
superpengzz—— 如果是免费无偿赠送给税务机关,那干脆送佛送到西,电厂出车免费运到税务机关门口,对跟税务机关总要多给些面子嘛。
肥叔叔—— 不卖了,也不无偿赠送了,倒专门垃圾场行不,谁爱捡垃圾谁捡,与我无关。
高级会计师—— 这一规定衍生出电厂今后将粉煤灰抛弃不要,等待他人来偷。偷窃可不是赠送没有损失,偷了还不需要报案。报案后破案还有成本。 咱这方法比送税务局可行多了,极具操作性,号召广大企业采用,俺收点小手续费就行。
haihan235 —— 没有环保处理规定——“偷”成立。——看税法规定不能脱离整个法律环境。。。。。。。这个文件的更正基于现在这个法律环境完善了。以前没有相关法规完善反正收不上来,干脆免。。。。。
superpengzz—— 如果电厂与粉煤灰公司无关系,自然会正常计收入。 如果电厂与粉煤灰公司为关联关系,即使视同销售了,一方销项等于另一方进项,总体上国家也不会因此而多收到税。 粉煤灰既可以当无价值的垃圾处理,也可以当价值低的商品处理,具体要由企业来决定,而这个文件非要搞一刀切,又不会在总体上增加国家税收,除了增加征管过程中的税企纠纷,实在没什么可取之处。
winwind—— 回复superpengzz: 您说的有道理,无论粗灰是否做收入,增值税链条未断绝,这也是不征税的理由之一,但是征税的理由是维护税制的严肃性。 当时税局内部就有两种意见,争论还比较激烈,当然32号公告是最后的结论,因为我去年参加了对电厂的检查,所以感触良多。
156号文件是资源综合利用所用材料的优惠目录,不同的啊。呵呵。。意见一致了。
毒砂—— 建议你去继续沟通,争取吧这个放到退税的优惠政策中去,毕竟这个东西是写进《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国家鼓励使用了20多年的东西,利国利民,不应该被一个税务规范性文件所实质性限制。
zl_go—— 税收政策引导电厂合理定价粉煤灰,积极创收,降低发电成本。这个文件好!支持!支持!
tcxj—— 其实,说是职工福利,有欠公允。 我们前面对三家电厂进行过调研。两家中外合资,一家内资。其中合资中一家实际为国有资本,另一家带有较多的民营资本;而那家内资为国有资本。只有那家带有民营资本的电厂,粉煤灰是出售收款的,另两家电厂全部是无偿赠送给经营公司(贸易公司),而且每吨粉煤灰电厂还要支付2万元的处理费。 开始两家电厂均未视同销售(经过我们调研全部补缴了),电厂给的理由是职工福利以及张老师所说的理由。 但我们发现那个经营公司的投资者仅仅是电厂的高管,并不是所有员工,所以说是职工福利,只能是部分人利益需要。 同时,我们看到,为什么国有资本的电厂无偿赠送,而民营资本的电厂不愿意这么做? 另外,通过对电厂的调研,我们发现电厂对粉煤灰的产量和市价都是很清楚的,找一个工程师和销售科长(民营为经理)都清楚了。 所谓的职工需要,是否有掏国有XX那个意思?
zwenz —— 老杜,我认为“粉煤灰”不是“再生资源”。
1、“再生资源”的概念是从“废旧物资”延续下来的。 脉络大至是这样的子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03-27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8-12-09财税[2008]157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12-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第一段: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财税[2008]157号最后一段: 废止的法规,全部是针对“废旧物资”的规定。
2、《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2004-01-12发改环资[2004]73号): 一、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二、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 (一)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 9.利用煤矸石、铝钒石、石煤、粉煤灰(渣)、硼尾矿粉、锅炉炉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江河(渠)道淤泥、淤沙生产的建材产品、电瓷产品、肥料、土壤改良剂、净水剂、作物栽培剂;以及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漂珠、微珠、氧化铝; …… 三、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30.回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油、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 31.利用废家用电器、废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废旧电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2.利用废电池提取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3.利用废旧有色金属、废马口铁、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4.利用废棉、废棉布、废棉纱、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废旧聚酯瓶和纺织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纤微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产品; 35.利用废轮胎等废橡胶生产的胶粉、再生胶、改性沥青、轮胎、炭黑、钢丝、防水材料、橡胶密封圈,以及代木产品; 36.利用废塑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建材产品、装饰材料、保温隔热材料; 37.利用废玻璃纤维生产的玻璃和玻璃制品以及复合材料; 38.利用废纸、废包装物、废木制品生产的各种纸及纸制品、包装箱、建材产品; 39.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油、骨胶、明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学制品; 40.旧轮胎翻新和综合利用产品; 四、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
毒砂—— 回复 zwenz: 粉煤灰属于再生资源不是我说的,是法律规定的 2009年开始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2009年开始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只是目前税法,不,是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认可其为再生资源而已!
也感慨一下,实际上这不是行政部门一个点的错误,也不是行政部门习惯和兴趣的转变,实际上是央企整合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基本确立后对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 央企整合后,基本上垄断了国家经济,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包括整个社会受其影响实在是很大,我始终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的出现实际上是央企控制社会的标志性事件,换句话说《企业所得税法》的出现,其历史意义超越了税法本身。
winwind—— 回复tcxj: 谢谢您的意见。 我们检查的电厂后来也补缴税了,按照每吨2元的价格缴纳的,问题是这个价格税务完全接受不了,另外产量是能够很准确的确定的,关键是粉煤灰粗灰的价格,没有非常合适的方式确定。
呵呵。。你们调研的企业够黑的,只是高管得利,不让职工全部得利。我们检查的几家企业,全体职工都是粉煤灰公司的股东,当然有些是不记名股东。 另,老师是哪个税务局的啊?
千年龙—— 提个建议:进价不公允,销售价格公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关联交易定价中的再销售价格法。
superpengzz—— 白送粉煤灰要被收税,是因为粉煤灰可以卖钱,那么白送其他垃圾是否也要收税呢?毕竟垃圾中的什么废纸、碎玻璃、饮料瓶等等都是可以卖钱的。
1974年,美国政府为了清理给自由女神像翻新扔下的废料,向社会广泛招标。但几个月过去了,仍无人问津。 远在法国旅行的一位犹太商人听到消息后,立即飞往纽约。看过自由女神像下堆积如山的废旧铜块、螺丝和木料后,他没有提任何条件,当即签下合同。 这位犹太商人的举动令纽约商人纷纷嘲笑。因为在纽约,当地政府对垃圾处理有十分苛刻的规定,并且弄不好还会受到当地众多环保组织的法律起诉。 然而,就在大家等着看他“吃不了兜着走”的笑话时,犹太商人开始了他的清理工程——他组织工人将废料进行分类,然后把废铜熔化之后铸成小自由女神像,并用水泥块和废木料做底座;把废铅、废铝加工成纽约广场图案的钥匙型饰物;最后,他甚至还把从自由女神像身上扫下的灰尘都包了起来,准备出售给花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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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不到3个月的时间,犹太商人把那些“100%自由女神像纪念品”销往纽约之外,有的甚至畅销世界各地,让一堆废料变成了350万美元的现金。
看看,与中国的税务机关相比,美国的税务机关简直是业务水平的。美国政府要倒贴钱处理废料,相信美国的企业也是要花钱处理废料的。相比之下,中国企业想将废料白送别人都要被税务机关收税。
winwind—— 回复 千年龙: 谢谢陈局长的建议。32号公告要求按照《实施细则》第16条,而粉煤灰粗灰无法适用,所以我们只能采取这种变通的方式。
mainshl—— 最好不要扯什么美国,这些故事多数是编出来的,我只是在说,你应该想想总局为什么会做在你看来“实在没什么可取之处”的事情呢。这种事情要过好几关,不是一个人说了算,应该还是有很多可取之处的。这个政策出台的原因之一,不一定是主要原因,最近一年发生了大量的关于粉煤灰的税企争议。各地有的按2元/吨、有的按30元/吨,五花八门,有的企业弱势只能认,有的强势死活不认,总局被各地的请示搞的不胜其烦。
还有电价问题:征税后电价是应该下降的。 原因:发电企业粉煤灰这一块原来的收入是0,利益进了小金库。现在企业交17元的税,同时就取得了100元的收入,这个收入基本就是利润了。
superpengzz—— 美国也好,中国也好,总要按规则办事吧。 你所说“发电企业粉煤灰这一块原来的收入是0,利益进了小金库。现在企业交17元的税,同时就取得了100元的收入,这个收入基本就是利润了”这个理由是十分可笑的。如果利益进了小金库,这个问题不是由税法来解决的,也没办法用税法来解决。同样地,小金库问题不从根子上来解决,即使现在企业交了17元的税,也根本没法保证利益就能进到大金库里,其结果是税虽然交了,但销项进项抵消,利益仍然进小金库。 如果税务机关有办法查出有粉煤灰收入进到小金库,那么就不是什么视同销售而是偷税;如果税务机关查不出有粉煤灰收入,如果能查出电厂与粉煤灰公司是关联企业,可以按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处理;如果既查不出有粉煤灰收入,又查不出实质的关联关系,那征这个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是什么意思?收保护费还是买路钱? 既然存在“各地有的按2元/吨、有的按30元/吨,五花八门”的客观现象,那么税务机关具体如何核定销售额?从高?或者按均价?是否要由当管的税务人员的那个什么取向来决定? 如果企业之间有违反税法的利益输送行为,对所得税的影响才是根本。增值税环环相扣,再怎么征也不会产生遏制的效果。 最后看结果,折腾了一大圈之后,虽然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额没有增加,但税务人员的权力倒是增加了,莫非这就是这个政策出台的原因之一?
肥叔叔—— 正事做完,聊聊闲事。Z总莫急,彼“我”非此我。
关于此公告,不想过多讨论,细心研读一下内容就知道SAT对此事的态度,有点意思。但是,这个文件真的可以绕过去的,甚至所谓的关联调整法,都可绕过去,方法有很多。
只不过看诸总的讨论,可以看出一些端倪,有点感想:一是近年来行政部门从上而下强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现象是越演越烈了,二是结果导向型的工作工作方式也是大行其道了,先设定要达到什么样的结果,然后拿法律法规尽量往上面靠。这不单税务一家是这样,各大部门都有这样的情况出现,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强管,导致经济领域乱象丛生。我很怀念十年前那十年的SAT,总觉得某些方面有些东西现在已经丢失了,也许这个观点不一定正确,但是我就是这样觉得的。当然,如今进步的地方也有,就不说了。
tcxj—— 俺是江苏东南角的一个小县城的,称不上老师的,俺来论坛你们这些老师学习的。 这个调研是我5年前做的一个东东,其实,电厂对细灰和粗灰都知道市场价的,他们每年年初都会有市场调研报告,做好沟通,他们会提供的,咱们也是在工作,不是在为难他们。
yiyiyiyiyiyi—— 既然存在“各地有的按2元/吨、有的按30元/吨,五花八门”的客观现象,那么税务机关具体如何核定销售额?从高?或者按均价?是否要由当管的税务人员的那个什么取向来决定?
这个价格基本上是和企业商量的结果,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政策造成企业有讨价还价的兴趣,税务的操作空间过大,关系好的2元,不好的30元,今后不太可能再出现2元的价格了,否则,检察院上。原来的都不定偷税,只补税。今后就可以定偷税了,这个东东值多少钱,企业是很清楚的。
如果企业之间有违反税法的利益输送行为,对所得税的影响才是根本。增值税环环相扣,再怎么征也不会产生遏制的效果。 最后看结果,折腾了一大圈之后,虽然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额没有增加,但税务人员的权力倒是增加了,莫非这就是这个政策出台的原因之一? -------------------------------------------------- 税收不增加,税局会这么全国范围内折腾吗?提示:下一环节多数是综合利用产品,免、即征即退增值税。 说话不要那么绝对,要反方向想一下。这个政策不但有“可取之处”,还能增加税收、公平税负、减少税务操作空间、减少权力寻租。税务人员的权力不是增大,恰恰相反时间少了。谁要再按2元征税,向检察院举报。
superpengzz—— 对于你定性为“无偿赠送”的,你按这个文件征增值税17元倒也罢了,再要求收入进100元,是否过份了些?这100元钱你用脚指头也好,用手指头也好,麻烦你指定出由谁来补上,如果你有这个权力的话。
检察院都用上了?如果对付小金库都要用检察院的话,检察院的人都要累死了。 如果是本来可以卖的粉煤灰没有卖,属于对企业资源使用的问题,应该由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处理,对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就只是处置垃圾,征什么税都是错误的,税务机关如果连这都要管,那下一步是否连销售人员吃回扣都要征税了? 如果是卖了粉煤灰的钱不入账,或者是关联企业之间以明显的低价转移利益,这才是你税务机关应该管的事,你查出多少钱就按多少钱来补税罚款,如果你查不出来却还要用什么无偿赠送的借口分一杯羹,自以为很得意吗?
在这个案例中所讨论的粉煤灰公司,就是从电厂购入粉煤灰再销售给建材生产企业,粉煤灰公司应该按进、销差价缴纳增值税,用粉煤灰生产建材的企业才是免、即征即退增值税。 如果你想把粉煤灰公司定为免、即征即退增值税,恐怕还做不到。
winwind —— 回复tcxj: 不过情况各地可能真的是有所不同,我们这边的大电厂基本上是将粉煤灰原灰直接给独立的粉煤灰公司,而粉煤灰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是透明的,我们也做了外部调查。问题是:现在被查主体是电厂,而粉煤灰原灰,第一:没有市场价格。第二,粉煤灰粗灰其实是类似于废弃物的,其成本难以分离出来。 有鉴于此,我们才采用了”倒推成本法“,即按照独立的粉煤灰公司对外销售价格-人员工资-设备折旧-分选费用,再留出10%的利润空间,剩余部分确认为购进粉煤灰原灰成本,也就是电厂的对外视同销售的价格。这种做法也未尽完善,但是是解决问题的方式。 如果征管做的到位,在事项发生时,就和企业达成一个大体符合实际的价格,税务稽查也就不会有问题了。其实就算是补税,电厂的销项税、收入,而独立粉煤灰电厂是进项和成本,最终税负也不会发生变化,增值税链条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对于税务稽查,更多的考虑是税法的严肃性,执行税法严格按照税法的纪律性,而不能因为国家最终税负没有变化,而不去执法。 至于政策合理与否的讨论是另外一个问题。 欢迎谢局多多交流,苏南人杰地灵,人才多多,多向您学习。
mainshl—— 回复superpengzz: 你好象没看明白,检查院上是对付税局的,可不是对小金库的。 税局就是用你说的理由不征、少征税款,进行权力寻租的。下一环节有税收优惠,上一环节据实开票的企业有多少?尤其是这种粉煤灰公司据实开票的可能性又有多大。
你不知道“无偿赠送”也是可以开票的吗?看他们敢不敢无偿增送同时开票。现在电厂搞的“无偿赠送”是明目张胆的腐败,尤其是粉煤灰公司不属于电厂全体职工的情况下。税总的文件就是告诉电厂这个东西是值钱的,税是要交的。国资委估计快出头了,明目张胆的侵吞国有资产。
全力我没有,但我觉得你应该能想到这个钱是粉煤灰公司出,而且粉煤灰公司的钱很可能已经出了,只是没到电厂大账上而已。
下面是我的原话: 电厂交17元税,开100元收入发票,这个收入他敢进小金库吗?用脚指头都想的出来吧。
回扣确实征税,你不知道吗?如果被抓了就不征了,被抓之前的都要征。
superpengzz—— 看不明白的是你,检察院上又凭什么找上税局呢?难道检察院有法律标准能确定粉煤灰必须出卖、必须按什么价格出卖、如果不卖或卖低了就可以依法处罚了?还是说检察院对这种事就一定能找到税务人员受贿的证据? 粉煤灰这种东西如果非常抢手的话,国家也没必要对其利用施行优惠政策了。如果企业经过评估,认为按当地出售粉煤灰的价格,考虑扣除增值税及附加、堆放场地的费用、增加的经管人员的费用、增加的管理手段的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以及出售会因为价格高低的问题而与税务局产生纠纷等等因素,认为出售根本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而决定就当作垃圾处理而省心的话,税务局有什么权力硬要求企业必须出售呢?检察院出面又能产生什么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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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利用销售政策的漏洞故意按低价格出售产品,这种事还是很多的,你税务机关去查、去收税吧,企业会很欢迎的。
不据实开票是另外一个问题,还是那句话,有什么问题就查什么问题,你查不出来就认赌服输,硬拉个“无偿赠送”的借口难道连不据实开票的问题都能解决了?
又把国资委都拉出来,又是检察院又国资委,我发现你随手都能拉出一尊大神来,佩服。不过单针对粉煤灰能卖而不卖的情况,企业的董事会出面解决就可以了。对国有资产如何保值增值,国资委已经出台了很多文件政策了,已经覆盖了粉煤灰的问题,下面的企业不执行政策难道还要劳动国资委大驾才能解决?即使税务机关觉得这个问题很严重,国资委又无所作为,也不必越趄代疮得这么急切吧?
我正是因为知道“无偿赠送”也是可以开票的,所以才知道因为有票可以抵扣,国家不会因此多收到增值税。 我当然也能想到可能存在“粉煤灰公司的钱很可能已经出了,只是没到电厂大账上而已”这种情况,但执法是要讲证据而不是讲感觉的,如果你认为你能以可能存在的情况就得出结论,我只能佩服你了。
mainshl—— 我说的话怎么是我看不明白,我自己说什么我不知道吗?
现在的实际情况就是粉煤灰非常抢手,有的已经到了必须的程度。有些情况比石粉还要好,你说该买什么价?有的已经买到100元。 检查院比税局厉害多了,检查院一上电厂立马就把真实的价格拿出来了。
superpengzz—— 那你就可以以一当百了、以十当百或者以九十九当百?无限上纲、无限扩大的方法已经落伍了。
mainshl—— 看来你是真不知道市场情况下粉煤灰是怎么买的,你说的哪些费用买方全部负担,然后再按一定的价格购买粉煤灰。
回扣在企税上是不能扣除的。个税是要交的。
superpengzz—— 那你认为国有企业的损失就都由贪污受贿而引起的吗?因粗心大意而失职的情况就不存在吗? 我倒是知道有私营企业卖炉灰的,20元一车(这个如果还要论吨去称就很搞笑了),一年也能卖个一千多块钱,当然没有入账,没交增值税。如果税务机关能把这个查出来补税罚款我会很佩服,但如果税务机关查不出证据,还要搞个什么按“无偿赠送”来征税,不管按2元/吨或是30元/吨来核定,即使正好核定为20元/车来征税我也不会佩服的。
如果你可以查出销售人员利用销售政策的漏洞故意按低价格出售产品的情况,就可以按正常价格来征增值税啊,比照粉煤灰嘛。
如果粉煤灰公司取得电厂的增值税发票100抵扣了17元进项(价税合计117元),价税合计卖130元却只按120元开发票,应该不关电厂的事吧?
这个我确实不知道,并且更不会知道全国各省市、各时期、各时点的粉煤灰交易价格,所以我也不知道在全国各省市、各时期、各时点到底要卖到什么价格才能令税务机关满意,或者你们税务机关出台个指导价格?
tcxj—— 关于粗灰,我的想法,可不可以参照有销售的电厂的售价确定呢,这样可能更合理点。
winwind —— 谢老师,粉煤灰原灰不知道您那里情况咋样,我们去年是对全省的电厂展开的专项检查,全省的粉煤灰情况,是要求各地市汇报的一个规定项目,发现在河北境内没有销售粉煤灰原灰的电厂,要么是加工后出售,要么是无偿交给关联的粉煤灰公司。 而且粉煤灰的特征是地区差价非常大,因为其运输成本高,必须要闷罐车才可以运输,有的地方卖到近100元,有的地方30元,相差太大。要找到符合既销售粉煤灰原灰,又要在相同地区的样本,难度不小。 再多说几句,在稽查局报省局领导要求召开的政策明确会上,所得税、流转税、法规处,稽查局,各自意见不尽相同,也多次请示总局,当时总局内部也有不同的意见,虽然32号公告仍然不完善,但是总算有了个基本确定的意见。 谢谢您中肯的建议。
鱼加熊—— 南方的情况不清楚,在我们这里,粉煤灰的价格有很大的季节性,夏季的销售价格是冬季的十余倍甚至几十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