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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蔡桂如解读: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分类:税务基础 发布日期:2013-12-02 浏览次数:469
蔡桂如解读: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
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试验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递延纳税备案登记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
  六、企业应在确认收入实现的当年,以项目为单位,做好相应台账,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计入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的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并及时做好企业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的比对工作。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时,应将企业递延纳税的执行情况纳入后续管理体系,并视风险高低情况,适时纳入纳税服务提醒平台或风险监控平台进行管理。
  八、本通知所称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是指在试验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5日
    蔡桂如:国发〔2013〕38号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国税函【2005】319号文因总局2011年第二号公告废止,所以总局还会发一个个人所得税延缓缴纳的文件。
 
    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上海自贸区一公司(收购企业)收购常州一家公司(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上海自贸区一公司(收购企业)以自己的股份支付,即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上海自贸区一公司(受让企业)购买常州一家公司(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上海自贸区一公司(受让企业)以自己的股份支付,即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都按财税〔2013〕91号规定处理。
    举例:上海自贸区A公司2013年11月16日以持有常州B有限公司股权作价对常州C有限公司出资,A公司对B公司原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评估价为1800万元,按财税〔2013〕91号规定,A公司对C公司的长期投资计为1000万元,增值800万元可分为5年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即每年确认16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在C公司办理股权登记后2013年11月16日:长期投资-C的股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C公司可记:借:长期投资-B1800万元,贷:实收资本-A1800万元,A公司应于2014年11月16日、2015年11月16日、2016年11月16日、2017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16日将长期投资-C的股权计税基础分别调整为1160万元、1320万元、1480万元、1640万元、1800万元,同时A公司应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增加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160万元。若A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将持有C公司股权收回或转让,则应在2016年汇算清缴时,将2016年11月16日及其之后的3X160=48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一次确认,同时将长期投资-C的股权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1800万元,假设A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所得1900万元,则2016年汇算清缴所得为580万元=[(1900+480)-(1320+480)],加上2014、2015年度已确认的2X160=320万共900万元。若A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注销,A公司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480万元,在歇业当年即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加上2014、2015年度已确认的2X160=320万共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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