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租入其他单位房屋进行改造后开办商场,租给经营户,收取租金,请问我公司的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吗?
一、 2009年9月22日国家税务局回复意见:
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对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其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二、2011.12.8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回复: 您好。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6号公告)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包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鲁地税函[1999]282号)。因此,目前该文件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的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若您转租的房产在济南市,应接受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并按照《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鲁地税函[1999]282号)的规定执行。
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涉及济南市地税局辖区内的业务问题,建议您登陆济南地税纳税服务平台(
http://61.133.74.253:2009/www/home.jsp)提问或直接拨打济南地税热线(0531)12366-02咨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1/12/08
三、我认为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的回复是和国家税务局的回复矛盾的,回复的内容只是说根据(鲁地税函[1999]282号)要缴纳房产税,我的问题的实质是(鲁地税函[1999]282号)到底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租行为到底交不交房产税”请国家税务总局明断!
理由如下:
(一).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山东规定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是违背了房产税条例的,是无效的。
(二)全国各地都已废止了转租收入交房产税的规定,说明了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违背了房产税条例制定的初衷:房产税是属于财产税,不是流转税,地方的规定不能违背中央条例的规定。
详见附件:
1、《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各地对有关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反映较多,经研究,明确如下: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95号):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琼地税函[2006]299号):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号):
5、《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
(三) 2011年12月《中国税务报》上也有相关的文章指出转租收入不交房产税。
(四)综上所述,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不论是网站还是报纸,不论从哪方面讲,山东(鲁地税函[1999]282号)中规定:转租差额收入交房产税是应该废止了,请明断。
依法纳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