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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山东转租房产税恶法的取消:咬定青山坚持真理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3-11-06 浏览次数:548
详细问题信息
 
问题号:
227710
提交时间:
2011/12/17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请问:转租收入交纳房产税吗
问题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租入其他单位房屋进行改造后开办商场,租给经营户,收取租金,请问我公司的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吗?
 一、 2009年9月22日国家税务局回复意见:

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对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其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二、2011.12.8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回复: 您好。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6号公告)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包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鲁地税函[1999]282号)。因此,目前该文件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的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若您转租的房产在济南市,应接受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并按照《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鲁地税函[1999]282号)的规定执行。
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涉及济南市地税局辖区内的业务问题,建议您登陆济南地税纳税服务平台(http://61.133.74.253:2009/www/home.jsp)提问或直接拨打济南地税热线(0531)12366-02咨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1/12/08

三、我认为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的回复是和国家税务局的回复矛盾的,回复的内容只是说根据(鲁地税函[1999]282号)要缴纳房产税,我的问题的实质是(鲁地税函[1999]282号)到底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租行为到底交不交房产税”请国家税务总局明断!
理由如下:
(一).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山东规定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是违背了房产税条例的,是无效的。
(二)全国各地都已废止了转租收入交房产税的规定,说明了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违背了房产税条例制定的初衷:房产税是属于财产税,不是流转税,地方的规定不能违背中央条例的规定。
详见附件:
1、《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各地对有关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反映较多,经研究,明确如下: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95号):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琼地税函[2006]299号):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号):
5、《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

(三) 2011年12月《中国税务报》上也有相关的文章指出转租收入不交房产税。
(四)综上所述,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不论是网站还是报纸,不论从哪方面讲,山东(鲁地税函[1999]282号)中规定:转租差额收入交房产税是应该废止了,请明断。
依法纳税者
问题回复:
  您所提交的这个问题与上次提交的相同或类似,请您等待我们的回复或在您的用户页面中查看上次问题的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11/12/20
 
 
详细问题信息
问题号:
226261
提交时间:
2011/12/02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转租收入交房产税吗
问题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租入其他单位房屋进行改造后开办商场,一部分租给经营户,收取租金,请问我公司的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吗? 
2009年0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回复意见:

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对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其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第三条规定:“对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人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到底执行谁的规定呢?
问题回复:
    您好。
    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您咨询的问题按照山东省的文件执行。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鲁地税函[1999]282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入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涉及济南市地税局辖区内的业务问题,建议您登陆济南地税纳税服务平台(http://61.133.74.253:2009/www/home.jsp)提问或直接拨打济南地税热线(0531)12366-02咨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1/12/14
 
 
 
详细问题信息
 
问题号:
226473
提交时间:
2011/12/06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该停止
问题内容:
转租是否缴纳房产税?
【发布日期】: 2009年09月22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租入其他单位房屋进行改造后开办商场,租给经营户,收取租金,请问我公司的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吗?
  回复意见:

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对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其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转租行为不缴纳房产税:
转租行为不征收房产税的依据为: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及房产税征收的原理,从法理上来看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此,国务院作为立法机构已经通过列举的方式在条例中就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加以明确,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无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即使在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转租人承担先行代为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但即使如此转租人也只是代缴,而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仍然应当为产权人。
转租行为人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暂行条例仅规定产权所有人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而转租行为人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行为人对其取得的转租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也无权要求转租行为人缴纳房产税。


附件:
1、《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各地对有关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反映较多,经研究,明确如下:
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95号):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琼地税函[2006]299号):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号):
5、《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第三条规定:“对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人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建议废止此条规定
问题回复:
    您好。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6号公告)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包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鲁地税函[1999]282号)。因此,目前该文件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的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若您转租的房产在济南市,应接受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并按照《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鲁地税函[1999]282号)的规定执行。
    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涉及济南市地税局辖区内的业务问题,建议您登陆济南地税纳税服务平台(http://61.133.74.253:2009/www/home.jsp)提问或直接拨打济南地税热线(0531)12366-02咨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1/12/08
 
 
 
详细问题信息
 
问题号:
227710
提交时间:
2011/12/17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请问:转租收入交纳房产税吗
问题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租入其他单位房屋进行改造后开办商场,租给经营户,收取租金,请问我公司的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吗?
 一、 2009年9月22日国家税务局回复意见:

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对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其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二、2011.12.8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回复: 您好。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6号公告)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包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鲁地税函[1999]282号)。因此,目前该文件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的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若您转租的房产在济南市,应接受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并按照《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鲁地税函[1999]282号)的规定执行。
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涉及济南市地税局辖区内的业务问题,建议您登陆济南地税纳税服务平台(http://61.133.74.253:2009/www/home.jsp)提问或直接拨打济南地税热线(0531)12366-02咨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1/12/08

三、我认为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的回复是和国家税务局的回复矛盾的,回复的内容只是说根据(鲁地税函[1999]282号)要缴纳房产税,我的问题的实质是(鲁地税函[1999]282号)到底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租行为到底交不交房产税”请国家税务总局明断!
理由如下:
(一).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山东规定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是违背了房产税条例的,是无效的。
(二)全国各地都已废止了转租收入交房产税的规定,说明了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违背了房产税条例制定的初衷:房产税是属于财产税,不是流转税,地方的规定不能违背中央条例的规定。
详见附件:
1、《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各地对有关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反映较多,经研究,明确如下: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95号):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琼地税函[2006]299号):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号):
5、《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

(三) 2011年12月《中国税务报》上也有相关的文章指出转租收入不交房产税。
(四)综上所述,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不论是网站还是报纸,不论从哪方面讲,山东(鲁地税函[1999]282号)中规定:转租差额收入交房产税是应该废止了,请明断。
依法纳税者
问题回复:
  您所提交的这个问题与上次提交的相同或类似,请您等待我们的回复或在您的用户页面中查看上次问题的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11/12/20
 
 
详细问题信息
问题号:
227877
提交时间:
2011/12/19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转租收入交纳房产税吗
问题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租入其他单位房屋进行改造后开办商场,租给经营户,收取租金,请问我公司的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吗?
 一、 2009年9月22日国家税务局回复意见:

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对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其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1/12/19 回复:您所提交这个问题,属于具体操作上的事宜,现已交由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办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1/12/19
三、我认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的回复是没有诚意的,转租收入交纳房产税尽管是具体操作上的事情,但是任何操作也不能违背房产税条例的精神,不能想让谁交就让谁交,房产税是财产税不是流转税,况且和国家税务局的回复矛盾的,我认为(鲁地税函[1999]282号)中“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的规定”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是一个税法研究爱好者,“转租行为到底交不交房产税”这个问题,贵局如果不纠正,我会一直问下去,直到满意为止。
理由如下:
(一).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山东规定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是违背了房产税条例的,是无效的。
(二)全国各地都已废止了转租收入交房产税的规定,说明了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违背了房产税条例制定的初衷:房产税是属于财产税,不是流转税,地方的规定不能违背中央条例的规定。
详见附件:
1、《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各地对有关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反映较多,经研究,明确如下: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95号):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琼地税函[2006]299号):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号):
5、《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

(三) 2011年12月《中国税务报》上共两篇有相关的文章指出转租收入不交房产税。
(四)综上所述,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不论是网站还是报纸,不论从哪方面讲,山东(鲁地税函[1999]282号)中规定“转租差额收入交房产税”是应该废止了,请明断。



问题回复:
您好: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鲁地税函[1999]282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入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转租行为到底交不交房产税”这个问题,已反映给省局相关业务处,并将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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