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州如来 | 专家团队 | 视频中心 | 财税资讯 | 法规速递 | 财税实务 | 课程活动 | 财税答疑 | 资料下载 | 如来论坛 | 联系我们 | 留言板
  如来站点导航: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
专家团队           >>
专家照片
施维敏
常州泰瑞税务师事务所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
专家照片
鲁奕静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专家照片
王艳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专家照片
苏炜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专家照片
汪韦伯
汪韦伯,1970年生人,清华—麻省理工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沙盘课程开发专家。现任工信部人才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员、斯隆咨询高级顾问、企业模拟经营培训师。 汪老师具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
专家照片
韩小良
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专家照片
姚金玉
        注册税务师    国际内部审计师  从事会计……
专家照片
谈微
      注册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十余年,对内资财务会计工……
专家照片
王越
王  越: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
专家照片
尹兰军
        高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国企和外企财务……
专家照片
吴嘉泽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
专家照片
裴川法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处长,主管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涉外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政业务……
专家照片
季苏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主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专家照片
蔡桂如老师
    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总裁班,上海交通……
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子公司增资免征契税吗?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3-09-16 浏览次数:428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子公司增资免征契税吗?蔡桂如:常州地税局你们怎么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由此,坊间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是:母公司以土地、房屋作价向子公司增资,是否符合4号文这一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契税待遇?
中翰税务Wisemovectax点评:我们不妨向前追溯,看看4号公告之前的一些文件规定,事实上,4号公告的这一规定并非全新创设,而恰是渊源于之前的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而514号文所引用的财税〔2003〕184号文中,有如下的表述:“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到了国税函〔2006〕844号文,这句话被进一步阐述:“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由此我们发现,2012年4号文的该条规定,恰是来源于财税〔2003〕184号文和国税函〔2006〕844号文,而这两个文件中的这条规定,又在国税函〔2008〕514号中被引用为“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我们认为,尽管上述文件(财税〔2003〕184号文、国税函〔2006〕844号文以及国税函〔2008〕514号)目前已经失效,但是其逐步扩展形成的法条意思表示,应该仍然为采用了上述文件中同样语句的2012年4号文所涵盖,据此,我们判断,4号文中所表述的“划转”,包括了国税函〔2008〕514号中的母公司向子公司增资行为,应免征契税。
蔡桂如:常州地税局你们怎么看?
会员期刊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财经书店 | 法律声明 
链接:工商财税网     常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国税常州网站

    常州鼎瑞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0519前创会计家园          常州前创     合作伙伴:金蝶软件   方圆财务人俱乐部  常州才子网

如来税收实践交流总群

51.la 专业、免费、强健的访问统计

技术支持:常州弘道电脑 备案号:苏ICP备180678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