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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如点评:丁宝林:一个必须纠正的错误认识
分类:税务基础 发布日期:2013-09-16 浏览次数:507
蔡桂如点评:丁宝林:一个必须纠正的错误认识
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  丁宝林
 
    在施工企业的财务官员以及审计人员中,流行着这样一个观点:计提的营业税费应该在计提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形成的营业税负债,也必须在计提的纳税年度立即缴纳。
    此观点的前半段是正确的,后半段是错误的!!  
    企业所得税税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营业税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均要求采用与营业收入配比的原则,在计提期间税前扣除,两者无明显差异。因此,以上观点的前半段是正确的。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营业税费用的计提而形成负债,遵循会计准则;营业税负债的履行遵循营业税法规定。会计上营业税负债的形成,是依据营业收入数计提。而现行会计准则要求当期收入原则上与工程结算会计科目当期贷方发生额相等。因此,可以理解为按照工程结算会计科目当期贷方发生额计提。(这里不阐述甲供材料营业税费计提和缴纳,也不阐述分包工作量不作为总包单位收入确认情况下,分包工作量营业税费的计提和抵扣)
     营业税法对于营业税负债的履行是收到工程款或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完成(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会计上工程结算会计科目的贷方当期发生额,既包含当期已结算工作量,也包含处于待结算状态的工作量。营业税法上的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完成,仅相当于会计上工程结算会计科目的贷方当期发生额中已结算的工作量,不包含处于待结算状态的工作量。这才是两者的根本差异所在!!
    商品债权形成后,并不是立即可以收取,需待合同约定的收款条件具备;商品债务形成后,并不需要立即支付,需待合同约定条件成就。类似的,营业税债务形成后,也不是必须立即缴纳,需待税法规定的履行条件成就。
     因此,以上观点的后半段是错误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蔡桂如点评:我非常赞成丁老师的观点,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在预收款方式下先缴纳的营业税,在会计上,从配比的角度是不可以进当期损益的。反之,即便按配比原则计提了营业税也不应该要求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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