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宏伟
千呼万唤,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终于出台,至少历经五年的酝酿,靴子落地,本是图穷匕首见,更多人理解为温水煮青蛙。
这是一个令富豪颤抖,使老板难受,废中介筹划,让业界困惑的貌似优惠政策的杀伐利器文件。如严格执行,地税将追缴股东五年来的税款,直至血流成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板板上市公司将哀鸿遍野。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征收个人所得税回顾--源起319.
2005年,总局对福建地税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由于税务机关又没有投资时备案管理的措施,投资者大多没有提供原始非货币资产价值依据,计税时只能按股权面值为计税基础,当初投资增值部分,税务局很难征到税。
此文件实质上是对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进行投资而给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事实上的减免税政策。
这一政策实施五年多,在基层税务机关对319号文件的质疑声中,征税的国税发【2008】115号则下发又收回,然而又悄无声息了。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文件中,没有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的名字,期待已久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失效文件中,终于出现319。
令业界振动的国税函[2011]89号规定,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什么时间征税没有定义,导致至今没有入库。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二、地方税务机关的尝试
面对困局,各地地方税务机关或明或暗都有一定的政策突破,以福建和辽宁为代表。
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 2012】247号
个人存在将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投资入股,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相关企业作一定承诺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纳税。
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拟上市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263号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对列入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将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部分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投资者个人股本的,可向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后,在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时投资者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在取得股息红利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其它地区没有出台文件,但大多对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41号文件会令富豪老板们颤抖—高额税负怎样变现
典型案例:2015年3月2日晚间,广东世荣兆业(002016)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向董事长梁家荣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珠海(楼盘)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23.75%股权,交易价格10.29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世荣实业100%的股权。
公告显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6.31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6.309元/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的发行数量为1.63亿股,购买资产的金额为10.29亿元。
此交易原本暂不征个税,梁家荣在增发时可能也未想到此笔交易会产生至少1.8亿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即使分期五年缴纳,心有不甘吧。
我们拭目以待珠海地税与世荣兆业如何斗法?
类似世荣实业的案例比比皆是,原来老板们、财务们、专家们、中介们都认为不应马上征税,都不会相信税局会采取措施征税。今后增资、增发、重组、非货币交易需要倍加小心。
四,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曾经是,目前仍是中介机构的重大筹划卖点,很多企业尝试,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规避个人所得税。
具体做法:
中介与个人或企业签订税务筹划咨询服务协议,代理办增资业务,收费大多在20万到100万之间。
1, 中介代理以股东个人申请专利。(基本上没有成本费用)
2, 找评估机构高价评估此专利然后投资(如评估10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
3, 被投资企业计无形资产1000万,十年或合同约定短时间摊销记企业成本费用。(研究开发费也可以加计扣除)
4, N年后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或注销企业,分回这1000万投资。
以上环节,理论上可以征税,但由于目前征管体制的技术手段无法监控,导致税款大量流失。征税的寥寥无几。
自319文件以来,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流失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数百亿计,中介得利也要数亿计。
41号文件出台解决了征税的难题,虽然五年分期征税,但也给了基层征收局一个执法的依据。
一个离奇而又现实的筹划失败诉讼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无形资产增资服务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5-03-05)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咨询协议书》,主要约定:被告原注册资本101万元,实收资本101万元,增资到注册资本1,200万元,拟取得新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200万元,验资报告、新公司章程中实收资本中无形资产为1,099万元,被告委托原告对增资无形资产资本进行整体咨询;咨询业务时限为自被告提供原告要求的所有公司资料及技术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完成项目;咨询业务范围包括前期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评估报告,财产转移协议和验资报告;问题在于:如果真的是以无形资产增资1099万,则面临20%个人所得税,在专利完成后被告没有采用,也没有支付费用。
五,41号文件出台,对地税来说是貌似优惠政策的杀伐利器,必将选择性执法。
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分期五年缴纳的政策,在上海自贸区试验,恐怕没有较大企业应用过吧,就是小企业有应用的案例吗?不能说是试验成功。
如今匆忙推出,如严格执行,2015年地税将追缴股东五年来的税款,直至血流成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板板上市公司将哀鸿遍野。
41号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注意追溯范围(5年内未纳税的)。超过4年的,本年一次性缴纳。因为没有分摊期间了。超过3年的,分2年缴纳。为什么没有规定五年以上的要在4月1日缴纳?因为征管法的限制。
已经五年以上的非货币资产投资怎么办?《征管法》第五十三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过失未缴或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如果有催缴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明税务机关处理过,企业股东欠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继续追征。五年以上未追缴的,难道无法追缴了吗?
江苏地税的小伙伴们,还记得这个文件吗?国税函[2011]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桂平张康黎父子个人所得税可能就此真的成为神马浮云了。
六、41号文件的命运
1,文件归文件,执行归执行。
2,富豪抵制,抓大放小,选择性执法在所难免。
3,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如何合理确定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是税企争议焦点。
5, 各地理解和执行会有大不同。
6, 存在纳税必要资金,征税仍然困难重重。
7, 不排除一段时间后流于形式。
8, 不排除大范围执行遇阻,也可能会像118号文一样无影无踪。
五年争执、多方纠结、鼓励打击、褒贬不一,效果我们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