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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4-10-30 浏览次数:496

 《中国税务报》20141024B3版  作者:段文涛

 

 

在近几年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中,经常可以看到“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的字眼。而在日常税收征纳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以及税务人员却经常把“三小”纳税人的慨念混淆,尤其是对“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微企业”,有的是习惯性的口语误称,而有的甚至误以为“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对于“小微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常常混同,误认为“小规模纳税人”肯定属于“小微企业”。实际上,上述“三小”纳税人概念的外延虽均有交织,但各自的内涵却完全不同。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完整的表述应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该名词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但并未对小型微利企业直接作出界定,而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而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2010年开始,国家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再给予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2010年至2011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012年至2013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的概念

 

“小微企业”的概念并非源自税收领域,准确的称呼应为“小型、微型企业”,本意是对企业规模的划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的规定,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20116月联合出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指其中的两类企业。

 

需要特别提示注意的是:在近两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对小微企业减免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如何理解和执行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则需仔细领会相关政策文件对减免税事项的措辞和具体规定,不能只看文件题目就贸然处事,出现“望题生义”的偏差。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相关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即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从201410月开始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仔细辨析文件正文的措辞,该项免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涵盖了所有月营业(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

 

“小规模纳税人”源自增值税的规定,特指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一类。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取得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以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取得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为划定标准,不超过以下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生产性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含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从事销售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的。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小”纳税人,其外延互有交织,看似好像区别不大,甚至是相互兼之,如有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也系小微企业,或者有些小规模纳税人既属于小微企业同时还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实际上,三者有完全不同的特指对象,个中差异很大:

 

案例一:甲建筑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但是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0万元,或者虽低于30万元,但其资产总额高于1000万元;乙物业管理公司符合微型企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低于30万元,但从业人员有90人,该甲、乙企业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不得享受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

 

案例二:A工业企业虽属于微型企业,但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的小型企业B公司,年应税服务销售额60万元,虽远未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自愿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假定在2014年,A企业4季度取得销售额8万元,B公司10月取得销售额3万元,该AB两企业虽然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因而均不得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综上可以看出,“三小”企业分属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特指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特定优惠对象;小微企业属于企业规模划型中的两类企业,但可享受印花税、营业税的特定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中独有的一类,可享受增值税的特定免税优惠。另外,“小型微利企业”指企业纳税人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个人,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个人。

 

鉴于“三小”纳税人的不同概念内涵与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息息相关,即符合各自条件、标准的,可享受不同税种的规定税收优惠,因此,正确掌握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对于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人员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均至关重要。反之,则将招致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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