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14〕14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二、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中第三款标题“各地税务机关就下列事项应要求纳税人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修订为“税务师事务所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
国务院在最近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提出,“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这对税务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委托税务代理权,杜绝指定代理和强制代理;另一方面也应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依法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进一步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9日
各地税务机关就下列事项应要求纳税人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修改为“税务师事务所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
1、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申报;
2、需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财产损失项目税前扣除;
3、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
4、总机构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5、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
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申报;
7、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
8、较大规模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关于本条第8款“较大规模企业”的规模由各地根据征管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