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4日,中国政府网报道,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顺应新技术革命潮流,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必须更大力度推进企业技术改造。要用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改革办法,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扩大制造业投资,促进大众创业,这对于传统产业“破茧化蝶”,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感谢党中央和国务院能够审时度势地出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但仍有依稀担心,希望这一政策能够得到彻底贯彻实施。
第一、加速折旧属于典型的税收优惠,会不会如常规税收优惠那样要求企业事先备案。备案会不会成为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障碍?比如,财税【2008】1号文和财税【2012】27号文确立的软件加速折旧摊销政策至今还有不少企业无法享受。
第二、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会计上将确认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权利交给了企业自己,但税务上却有诸多税局人士坚持固定资产不看单位价值标准,比如企业花3999元购买的手机是否可以一次性列支成本费用,这在稽查环节已经引发了诸多的争议。这次国务院要求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这一政策相当于设定了一个“潜移默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我相信这并非立法本意,但确实会引起实际操作上的某种片面理解。
第三、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如何界定,是专用还是混用?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这些行业如何界定?
期待后续出台的财税文件能够将上述规定细化,不要辜负了李总理的良苦用心。李总理的眼里见到的是“大税收”,我们普通税务师、会计师也关心技术层面的“小税收”。只有“小税收”、“小技术”、“小细节”严丝合缝,“大税收”、“大框架”、“大文章”才能彻底展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