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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国税函[2000]687号——是否有效和征管来源终于搞明白了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4-08-05 浏览次数:469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本文系中国会计视野论坛名人海涵君所写,无从考证其内容的真实性,但足可见土增税之滑稽天下之乱。具体链接原文http://bbs.esnai.com/thread-4978762-1-1.html

 

 

前日因为一个税收案例涉及国税函[2000]687号所规定的问题,就相关问题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的某领导。

 

现在就回答部分内容简单公布如下(内容有删减):

 

当年财税199548号文件发布以后,在执行中就发现了这个土地增值税征管漏洞,是头没有管住尾也没有管住(海涵本人注:指财税199548号第一条和第三条),总局就讨论是堵头还是堵尾,考虑到堵头不利于企业投资发展,而堵尾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意见不统一。这个时候广西来了这个请示,于是匆忙出台了这个体现堵尾的批复。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发现这个堵尾文件存在法律上的瑕疵,相应反避税法规也没有完成配套,进而容易产生执法风险。于是由财政部自己出台了体现堵头的财税[2006]21号。这个事情才算了结。

 

也就是说,20063月以前税收上是依靠国税函2000687号来堵财税199548号的漏洞,20063月以后是由财税200621号堵财税199548号的漏洞。

 

2011年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候,一方面由于以前事项具有一定时间的延续性,且财税199548号文件和财税200621号之间对于这个漏洞没有相应规范性文件约束,另一方面由于国税函2000687号的作用已经被财税【200621号代替,且堵尾的方法在法律实在是不算严谨。因此国税函2000687号一没有明文废止,也没有必要说明它有效。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无从考证海涵所言的真实性,姑且假设其是真的。发文堵漏原本是无奈之举,但既然这位领导都认为687号文存在法律上的瑕疵,而且堵漏没有法律依据,还既不修改这个文件,也不废止这个文件,实在是太可怕的。国税总局法规大清理对某些人就成了儿戏。

 

蔡桂如(微信caiguiru

 

财税199548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0068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财税【200621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六、本文自20063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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