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境外中资企业提交的材料:
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表》;
2.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复印件;
3.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4.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
5.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复印件;
6.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有投票权的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证件记录复印件;
7.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是非中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
市局60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或发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境外中资企业自行申请的流程:
受理窗口---审批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 审理境外中资企业自行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2. 审核境外中资企业是否符合中国居民企业身份条件;
3. 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准予或不予)以发文形式报市局确认;
4. 收到市局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准予或不予)。
二、市局工作要求:
1. 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判定是否符合实际管理机构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条件;
2. 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同时抄送境外中资企业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