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4月3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苏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第四项废止 :
蔡桂如公众微信gzcaiguiru:苏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第四项(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度按《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预提有关费用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同时附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见附件五)。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