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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韦伯,1970年生人,清华—麻省理工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沙盘课程开发专家。现任工信部人才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员、斯隆咨询高级顾问、企业模拟经营培训师。 汪老师具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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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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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越: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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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处长,主管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涉外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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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4-05-26 浏览次数:436

 

江苏国税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4月3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苏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第四项废止 :
 
蔡桂如公众微信gzcaiguiru:苏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第四项(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度按《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预提有关费用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同时附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见附件五)。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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