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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4-05-22 浏览次数:489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40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一些银行机构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五、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七、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八、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并将改革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九、商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人属地监管原则推动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推进银监会直接监管法人机构的改革,必要时各银监局参与配合。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负责推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上级监管机构应加强工作指导。
 
2014年5月8日
(此件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
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银监办发140号文”),作为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的配套性政策文件。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办发140号文”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银监办发140号文”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规范性要求,银监会发布“银监办发140号文”,与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相配套。“银监办发140号文”旨在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意义:
一是“强管理”。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二是“控风险”。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回本质”。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二、“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哪些主要内容?
银监办发140号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业务范围和机构范围。“银监办发140号文”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是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总体要求和专营部门制的具体要求。“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三是明确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的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专营部门不得转授权;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
四是明确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的工作任务。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
五是明确违规处罚要求。商业银行违反“银监办发140号文”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监管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三、“银监办发140号文”对专营部门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一是要求商业银行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二是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部分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三是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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