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税稽查局2014年建筑业自查提纲
为帮助纳税人开展纳税自查工作,特制订了本提纲,供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提纲》采用分税种叙述的方式,针对行业的特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介绍税种的自查要点;以使纳税人能迅速抓住重点,提高自查工作效率。本《提纲》未列举到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
一、 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 建安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营业税计税依据。
2、 建安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是否申报缴纳营业税。
3、 建安企业甲供材是否申报营业税。
4、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是否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 是否有设置账外账,隐瞒收入。
6、 是否有现金结算工程款挂个人往来,不确认收入。
7、 是否未按规定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1)是否未将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如:机械作业收入、临时设施费、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项收入未作收入。或者虽按规定作了营业收入,但未申报纳税。
(2)超计划、超面积施工部分是否只确认成本,未确认收入。
(3)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收入是否全额确认。
(4)是否将材料差价款、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罚息等价外收入不做收入,或者直接冲减费用。
8、是否有代购苗木花卉未并入工程总价款全额计税。
9、是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绿化苗木工程收入并入总造价内核算。
10、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应税收入。
11、是否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
12、是否将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如绿化养护收入混入建筑业纳税、花木租赁混入建筑业纳税。
13、是否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
(1)、是否利用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向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未确认应税收入。
(2)、出租、出售自建自用建筑物取得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
2、自查是否将所有开工项目全部列入核算对象,有无遗漏项或故意隐瞒现象。
3、自查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顶工程价款,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是否计入“工程结算收入”。
4、自查工程价款以外的价外费用是否计入营业收入。
5、自查是否将已完工程的收入长期挂在往来科目,如“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而不结转“工程结算收入”。
6、其他收入的自查:
(1)自查企业房产、设备出租取得租赁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及时申报纳税。
(2)自查企业余料或残料的变价收入是否入账,申报纳税。
(3)自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转让收入是否记入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4)自查企业取得股息、利息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二)、是否存在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
1、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
2、取得虚开发票或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
3、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
4、材料成本的贷方差异有无长期不调增利润。
5、已竣工的工地剩余已领用材料有无办理退料手续冲减成本。
(三)、费用方面:
1、自查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
2、自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重点自查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项目。
3、自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准确;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是否准确合理。
4、自查外部取得无形资产是否准确;无形资产摊销是否准确合理;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否正确。
5、是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等支出在税前扣除。
6、是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7、是否超标准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8、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9、预提费用(如预提的利息、水电费)至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有余额,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0、是否在费用科目、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绿化费、养老金、防洪基金、私车保险等。
11、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2、自查企业有无存在虚报财产损失的情况;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以后年度收回是否计入当期收入。
13、自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有无违反税法规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情况。
14、自查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情况;检查是否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否存在取得捐赠不入账的情况。
三、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 自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2、 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 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 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5、 交通补贴、通信补贴。
6、 企业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业绩奖励,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 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如: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实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 自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9、 是否有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10、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的利息是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企业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2、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3、自查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14、支付业务单位相关人员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5、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购买住房、汽车等财产,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6、个人投资者向被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地方税费
(一)房产税
1、自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自查建造的应税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账,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3、自查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是否按规定增加了房屋原值,缴纳了房产税。
4、自查企业将房产、车库、仓库、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以出租方式经营的地下停车位)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是否按租金交纳房产税。
5、自查购置新建商品房,是否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地使用税。
6、自查未入账但投入使用的房产,如顶账房等是否足额纳税。
7、地价是否纳入房产原值申报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按规定纳税义务时间申报纳税。
2、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申报是否正确。
3、土地等级划分、单位税额是否正确。
(三)印花税
1、自查各类应税凭证、账簿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活缴纳印花税。
2、自查建筑安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保险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3、自查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是否按规定贴花。
(四)土地增值税
1、自查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自查转让房产行为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3、自查以房产顶债行为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自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是否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2、自查国税机关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后,纳税人是否向地税机关申报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发票方面:
1、是否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
(1)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企业开具从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
(2)向发包方开具假发票,以隐匿收入,少缴税款。
(3)虚增工程价款或虚构部分业务,向发包方提供虚开的发票,发包方据此虚增固定资产价值或虚增税前扣除额。
2、是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各项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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