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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税局曝光5起税收违法犯罪案件
分类:重大税案 发布日期:2014-05-06 浏览次数:845

1.南京义雅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涉税案。

经查,2010-2011年该公司销售医疗器械给徐州中心医院,金额为261.4万元。法定代表人邹某找他人以南京义雅医疗器械销售中心的名义为其代开了12份普通发票给徐州中心医院。经过调查,该公司2010-2011年销售给徐州中心医院261.4万元医疗器械为账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认定其上述行为为偷税,该公司被处以追缴税款101514.56元、处以罚款101514.56元的行政处理和处罚。

蔡桂如:(微信caiguiru)261.4万元账外销售只追缴101514.56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在没说清楚是怎么计算出来的,难道认可滞留的进项税这次做抵扣?

2.南京纽新科技有限公司涉税案。

该公司201112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下,非法取得了上海航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计58120.12元。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取得的不合法票据的金额不得在税前申报扣除。其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偷税,追缴该公司增值税58120.12元、企业所得税89805.37元,并处以罚款147925.49元。

 

3.南京丰顺炼灰厂涉税案。

经调查取证,该公司20112月至20116月期间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56.4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0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一条之规定,该公司被处以追缴税款56.4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4.南京瑞驰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涉税案。

该公司20119月,在没有代理进口业务的情况下,非法取得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货物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偷税,被处以追缴税款10.66万元、处以罚款10.33万元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并于20139月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南京维立创贸易有限公司涉税案。

该公司在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且该纳税人在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偷税,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追缴税款57万元、处以罚款59万元的行政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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