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公告〔2014〕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公告〔2014〕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日期:2014-04-2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为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个人投资者应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
本公告征收范围为我省境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就其享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最近三年均未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或最近三年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平均金额占近三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平均余额的比例小于50%的企业(不含50%)。
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是指企业以现金、红股或非货币性资产对投资者进行的分配。不包括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和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以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的借款。
二、核定征收标准
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按照以下征收率执行,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行业 行业平均利润率(%)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农、林、牧、渔业 3-10 0.23-0.75
制造业 5-15 0.38-1.1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0.30-1.13
交通运输业 7-15 0.53-1.13
建筑业 8-20 0.60-1.50
饮食业 8-25 0.60-1.88
娱乐业 15-30 1.13-2.25
其他行业 10-30 0.75-2.25
三、核定征收管理
(一)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额或营业额(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和征收率计算本企业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个人投资者按月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总额×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个人投资者分配比例(出资比例)
(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股息、红利时,对企业按照实际分配股息、红利计算的应征个人所得税,高于核定征收税额的,由投资者个人补缴差额部分;低于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税额的,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企业注销时,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所得,按照上述原则结算。
(三)为了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当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时,对其个人投资者暂不按照本公告所规定的征收方式征收股息红利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四)除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或条件发生变更外,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
四、核定征收及结算程序
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所有企业均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领取并填报《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出具《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通知书》,从2014年5月1日起,按照《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通知书》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并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股息、红利时,由投资者本人填写《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结算申请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税款结算。企业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返回的《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结算表》于次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4日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锡地税函[2009]33号
2009-05-27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平纳税人税收负担,现对有关企业实行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提出如下征收管理意见。
一、预征对象
个人出资或参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单位,其个人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二、预征方法
(一)个人投资企业实行预征管理后,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预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当期营业收入×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全部个人出资比例
(二)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见下表:
行业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制造及加工修理业
1.5‰
商品流通及交通运输业
0.5‰
建筑安装业
3‰
房地产开发业
5‰
娱乐、饮食服务业
5‰
其他行业
2‰
(三)实行预征管理的个人投资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上年度主营项目确定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主营项目根据企业经营收入总额中比重占最大的项目确定。
(四)实行预征管理的个人投资企业预征的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预征年度结算。预征或结算的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三、预征税款结算
实行预征管理的个人投资企业应于次年6月底前办理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的年度结算。预征的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结算退还或补缴税款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企业申请结算年度内实际进行股利分配(包括用税后利润转增股本,下同),并且按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额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大于已预征税款的,应将实际应缴税款与已预征税款的差额,由企业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同时企业应根据实际分配情况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二)企业申请结算年度内实际进行股利分配,如按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额计算应缴税款小于已预征税款的,结算时应同时按企业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考虑到具体情况,该比例暂定为百分之三十),进行个人投资者可分配额应缴税款的计算,并据此判定是否退(补)税:
1、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大于可分配额应缴税款而小于已预征税款的,则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与预征税款的差额退还企业。同时企业应根据实际分配情况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帐务处理。
2、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小于可分配额应缴税款、而可分配额应缴税款又小于已预征税款的,则可分配额应缴税款与预征税款的差额退还企业。同时企业应根据可分配额应缴税款相应的可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帐务处理。
3、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小于已预征税款、而预征税款又小于可分配额应缴税款的,暂不退还预征税款。同时企业应根据预征税款相应的可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帐务处理。
(三)企业申请结算年度内未进行股利分配,或者年度出现经营亏损,而期末实际累计可供分配利润有余额的,除上述第(二)项情形外,暂不退还预征税款。
(四)企业申请年度结算时应填报《个人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结算表》,并同时提交财务报表、汇算清缴报告表、年度内企业股利分配情况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2008年度累计税后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个人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检查(包括纳税评估)或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暂不实行预征管理。但该类企业在以后经营期间,其累计税后未分配利润产生剩余的,应于产生剩余月份的次月起按规定实行预征管理。
五、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结算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公告〔2014〕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4日
总局要求压力:
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坚决落实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公布前征求意见制度,除涉密和其他特殊情形外,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征求意见;强化备案审查,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对下级税务机关备案文件的审查工作;全面清理税收政策文件和管理服务规定,对违反上位法、超越权限、严重影响纳税人权益,以及增加税收执法风险的税收措施,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修改或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