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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货物与劳务税类热点问题(2014年2、3月)
分类: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4-05-06 浏览次数:425

 

  1.纳税人咨询我公司需要对外付汇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已代扣代缴了增值税,请问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该按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重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纳税人发生上述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情形,应缴纳增值税。
  4.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租入货车用于交通运输,取得的有形动产租赁的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交通运输业11%的销项税额?
  答:可以,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及第十八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图书批发和零售是可以免征增值税了吗?那2013年已经缴纳的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6.小规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能享受差额扣除吗?直接支付费用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放弃免税的情况下,是否能就全部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二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享受差额征税规定。
  根据《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销售额中扣除的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不得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营改增前购入的有形动产对外出租如何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二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就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国际货运二级、三级代理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对直接面向国际运输企业,为委托人提供国际货代服务的货代企业,给予了国际货代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事“二代”、“三代”业务的企业不属于该文件的免税范围。
  9.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必须填写收货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否则票据无法开具。当收货人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消费者或其他单位、组织时,该栏应如何填写?
  答:如果收货人是消费者,则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其身份证号码;如果收货人是不需办税务登记的单位或组织,则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其组织机构代码,不足15位的以“0”补齐。
  10.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对于枸杞的范围界定包括枸杞菜、枸杞头、枸杞芽,那么枸杞子(也称枸杞果)是否属于该文件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范围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蔬菜的具体范围(详见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鉴于枸杞子(也称枸杞果)不在《蔬菜主要品种目录》内,因此,不属于该文件相关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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